“創(chuàng)投企業(yè)投資項目只可能是溢價增資,不然對原股東不公平,如果要因資本公積轉增而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創(chuàng)投公司難道持有自己溢價增資產生的資本也要交稅?”
PE稅收征管亂象
記者從業(yè)內了解到,目前由于各地區(qū)稅務機關對上述情況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實際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也存在較大差異。
“這件事我們有聽說,不過截止到目前,我們所有地區(qū)項目組(包括北京、上海兩地)投資項目,暫時沒有出現上述被追討補稅的情況。”前述九鼎投資內部中層人士告訴記者。
2012年4月14日,江蘇東華測試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fā)布預披露。有投行人士透露,在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制企業(yè)時,泰州市靖江地稅出具書面批復:整體變更從法律形式和經濟業(yè)務實質來說,股東未取得任何股息紅利性質的收益。整體變更涉及的用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在實際取得股權分紅派息或股份轉讓時,一并繳納個稅。
對此,一位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人士感慨道,“泰州地方稅局的批復與當前總局的文件規(guī)定相悖,但更為合理,處理更人性化,其中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處理方案如能推廣,則對將要計劃上市的企業(yè)來說是一大福音。”
該會計師事務所人士認為,“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用資本(股本)溢價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前后,投資人實際出資額、持股比例以及被投資企業(yè)的資本總額(注冊資本+資本公積)均未改變,若就此征稅并不合理。”
事實上,盡管上述征稅事件還未有定論,但不少PE界人士卻已開始深感擔憂。更有創(chuàng)投人士認為,如果PE投資溢價轉增注冊資本追討所得稅的做法被推廣,那么將對PE特別是投資早期項目的PE產生毀滅性影響。
蘇仁宏認為,若對“溢價增資轉注冊資本”征稅,將導致小微企業(yè)接受風險投資后,溢價部分不轉注冊資本,將保持小額注冊資本運營,由此影響公司因 注冊資本不足取得一些資質和市場準入;此外此稅實質是對投資課稅,增加成為投資成本,將抑制投資;最后資本規(guī)避此策最好轉投后期項目,此稅影響最大的是小 微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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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各地合伙制PE征稅差異化引監(jiān)管層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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