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消息,中國臺灣臺北市政府法規會今天表示,決定書認定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違法,依法Google必須提供消費者7日鑒賞期,臺北市裁罰Google新臺幣100萬元合法正當。
臺北市法規會指出,上訴過程中,Google抗辯稱自己并非Android Market經營者,但經濟部上訴決定書明確指示,Google集團網站上可見臺灣辦公地點,且Google曾招募Android Market網站相關員工、負責推動臺灣網站業務,從而認定Google有參與Android Market的管理經營,為共同行為人,依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可列為處罰對象。
法規會指出,Google辯稱Android Market是網絡交易平臺,但經濟部認定,消費者購買商品時使用的相關契約條款、網絡環境均屬于業者附隨提供的服務,屬于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范疇。
此外,程序開發者欲在Android Market上出售軟件,必須以Google指定的軟件開發工具(Software Development Kit)撰寫,程序也只能在Android Market使用,因此認定其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付費軟件下載,并直接對消費者收費營利,而Google對于程序開發者或消費者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實質影響。
臺北經濟部在上訴決定書中指出,消費者在Android Market網站提供信用卡等資料并完成軟件下載后,買賣契約即成立,此舉屬“郵購買賣”,符合消費者保障法“使用者未能檢查商品”要素。
決定書指出,Google在臺北市相關機構要求的限改期間后,仍未修改相關服務條款或建立退款機制,導致網站暫停服務前已付費交易的消費者無法行使法律賦予的7日鑒賞期權利,未盡改善義務,因此駁回Google的上訴申請。
臺北法規會主任委員葉慶元呼吁Google尊重臺灣法律及消費者權益,盡快重新開放Android Market付費軟件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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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Android商店臺灣違規被罰 Google辯稱自己并非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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