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觀點
“比反壟斷更重要的是放開”
曹女士(北京 市民):
壟斷不壟斷,作為普通人,我不關心,只關心是否能給消費者帶來更多實惠。事實擺在眼前,凡是壟斷市場者,更容易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所以對于反壟斷,我舉雙手贊成。最近,上海、江蘇、北京都傳出了寬帶速度免費提升的消息,這就表明,反壟斷是符合消費者利益的。
不過,我覺得,相比反壟斷,國內更需要的是市場放開。如果某一領域只有特許的兩三家在經營,甚至是一家“獨營”,這比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壟斷,危害更大。
解析
任何人都可參與反壟斷
根據2008年8月1日頒布施行的《反壟斷法》,認定的壟斷行為包括三個方面: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其中,行政機關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也屬于壟斷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涉嫌壟斷行為,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后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但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
對于反壟斷機構作出的決定不服的,被調查者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律師說法
是否壟斷誰說了算?
趙輝(北京市銘基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反壟斷法》是一部基礎法律,只確定了一些最基本的原則,因此在具體的執法機構上并沒有寫得非常具體,僅指出由國務院規定相應部門作為執法機關。目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反壟斷執法機構上,我國共有三個執法部門,分別是商務部、發改委反壟斷局和國家工商總局。
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也即并購行為的反壟斷審查;國家發改委管“價格壟斷行為”;國家工商總局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
在發改委發起的反壟斷調查中,發改委反壟斷局作為執法機關本身就具有最終的裁量權,而并不需要再經過司法機關的認可。
不過反壟斷工作在國內還屬于新興事物,因此在調查程序上還是很復雜的。具體就體現在,執法機關究竟如何認定壟斷行為,以此次“電信反壟斷”來說,執法機構不僅要證明兩家企業的壟斷市場地位,更關鍵的還是要取證兩家企業如何利用壟斷地位濫用市場地位,這方面的調查取證其實是比較困難的。
在其他國家,反壟斷工作一般不是行政執法就是司法認定。美國是最早進行反壟斷立法的國家,對于反壟斷規定更細,根據具體情況不同分別由行政系統的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司法系統的司法部反壟斷局介入調查。 上一頁1 2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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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評論:解析電信反壟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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