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長安(對外經貿大學副教授,中國社科院博士后)
加入WTO的十年來,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這其中,建立反壟斷的法律體系是完善市場競爭機制、保護公平競爭的重要制度保障。不過,令人遺憾的是,自2008年中國的《反壟斷法》正式出臺以來,主要的審查對象僅局限于外國資本對內資企業的并購,而廣為民眾所詬病的國內企業壟斷問題,則幾乎沒有受到審查的典型案例,更遑論為此而接受應得的懲罰。
不過,這種情況現在終于有了突破性的進展。在臨近年底的時候,國內突然刮起了一股反壟斷的新風,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出手,對山東濰坊順通醫藥有限公司和濰坊市華新醫藥貿易有限公司的壟斷行為處以罰款。事實上,這也是自我國《反壟斷法》正式實施以來對企業首次開出罰單。
平等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而壟斷則是平等競爭的大敵。正是意識到壟斷對市場經濟的破壞性,美國早在1890年就制定了反壟斷的“謝爾曼法”,對壟斷者施以重刑。比如該法規定,任何一種以壟斷形式的聯合與共謀,都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并將被處以高達100萬美元的罰款,或者3年以下的監禁。這樣的處罰在120年前無疑是十分嚴厲的。
反觀我國的反壟斷進程,不但起步晚,而且長時間處于有法不依的狀態。從目前的執法環境來看,實在難以示人以明確的價值導向。正是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下,中國市場經濟中的壟斷現象愈演愈烈,并日漸成為影響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創新能力不足以及收入分配不均等諸多問題的根源。
不僅如此,中國的壟斷企業大多數并不是依靠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所形成的,而是依靠行政保護和政策傾斜等體制性的“保護傘”而不斷膨脹起來的。這與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壟斷現象有著顯著的區別。事實上,中國廣泛存在的壟斷現象,正是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不成熟的一個重要體現。
一些企業利用政策上賦予的壟斷權力,肆意破壞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并以此作為攫取巨額壟斷利潤的法寶。國有企業無疑是體制保護下形成壟斷的主要群體,也是超額壟斷利潤的最大受益者。數據顯示,102家央企去年資產總額達244274.6億元,凈利潤總額達8522.7億元。 上一頁1 2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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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評論:寬帶反壟斷動真格值得慶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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