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9日,央視播出中國電信、聯通寬帶接入服務涉嫌價格歧視的報道,立即招致工信部機關報的“駁斥”,遂又引來新華社記者的“圍觀”,有熱議短長者陸續加入,又有三緘其口者貌似滿腹隱情。不過,這樁熱鬧的“媒體事件”如不能順勢轉承為可供冷靜審視的“法律事件”,則所有爭論將終歸于扯淡。
當務之急,是發改委要以官方文件形式公布對中國電信、聯通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在這起爭議中,公布這樣一份處理決定具有雙重意義:它既是對電信、聯通實施壟斷行為的證明,也將是對發改委自身反壟斷執法嚴肅性、獨立性的證明。
嚴格地說,在案件調查處理決定以文件形式公布之前,其主管部門官員以口頭形式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告知該文件的結論性意見,似乎欠妥。可是,認為其舉動有違我國《反壟斷法》也難免牽強。因為該法第四十四條只規定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社會公布”對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但公布的具體形式卻并未限定于書面文件。假如官方文件的處理決定與官員口頭發表的意見一致,那么權當“早傳喜訊”,也無大礙。不過,如果這份書面處理決定遲遲不公布,最終不了了之,那么發改委和這名官員的聲譽無疑將遭受重創。
其次,發改委是獨立執法還是奉命執法,是尊重事實還是尊重上級或同僚,也有待這份官方文件來確證。中國《反壟斷法》征求意見稿中曾有規定,要求“國務院反壟斷主管機構對涉及排除、限制競爭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處理時,應當征求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監管機構的意見”。后因參與立法討論的眾多人士竭力反對,認為行業監管機構會利用該規定妨礙反壟斷主管機構的執法活動,最終生效的《反壟斷法》刪除了該條規定。但從新華社記者披露的情況看,發改委在處理本案前,的確向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和工信部征求了意見,獲得的比較集中的反饋是“此乃大事,在證據還不充足的情況下,需謹慎從事”。若發改委果真收回在央視報道中的言論,放棄對電信、聯通作出處理決定,那么公眾就有理由認為,這只是一場權力博弈而已,而無執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可言。
此外,只有公布官方文件形式的處理決定,對電信、聯通來說才夠公平。唯其如此,這兩家企業,才有可能針對發改委的決定依法啟動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以自證清白。(作者系法學博士、上海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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