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8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下稱《反壟斷法》),對壟斷的行為劃分了三類,即壟斷協議、市場支配地位和經營者集中三種。
其中,壟斷協議是說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包括行業協會等經營者團體,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實施固定價格、劃分市場、限制產量、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等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市場支配地位,則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沒有競爭者,或者相對于其他競爭者具有明顯的或者突出的優勢,從而有能力在相關市場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能夠阻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特別的,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即可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而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通過合并、資產購買、股份購買、合同約定(聯營、合營)、人事安排、技術控制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
根據央視報道的發改委這次調查的主要內容,調查主要集中在聯通和電信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場支配地位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市場等行為。具體地,就是兩家公司針對對方,以及廣電的有線和中國移動的鐵通等競爭對手實行寬帶接入的“區別價格”,造成這些客戶通過其他二級運營商購買流量。
目前,在寬帶接入方面,全國僅聯通和電信兩家擁有授權和技術優勢,所以按照《反壟斷法》的界定,上述行為涉嫌“兩個經營者通過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排擠其他競爭對手限制競爭”,也就是說兩家公司涉嫌“壟斷協議”。
不僅如此,根據國內知名第三方數據CNZZ發布的中國互聯網各地區運營商服務情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10月,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在互聯網接入的市場占有率分別為58.25%和26.93%,兩家市場份額總計高達85.18%,遠超《反壟斷法》規定的三分之二的市場支配地位,即兩家企業涉嫌“市場支配地位”壟斷。
如果單純的依靠《反壟斷法》,兩家公司的壟斷應該說既成事實。然而,我們看到,國資委在2008年第四次電信改革重組后曾針對電信企業是否“壟斷”進行過相關界定。
根據國資委的認定,電信業屬于自然壟斷行業,不可能完全放開,特別是電信業的基礎運營業務,既屬于自然壟斷,還存在網絡性、規模經濟和存在大量沉淀成本等特點,“按照壟斷性經營效率更高,而競爭往往是不穩定的和破壞性的”。
也就是說,這次遭受反壟斷調查的寬帶接入等基礎電信業務按照國資委的界定來理解,可免受反壟斷的調查。
說到這里,通過來自政策和官方公開態度層面的推理,對于上述兩個疑問的答案也已經躍然紙上:兩家企業確實存在壟斷,但卻不應被打破。
我們知道,這次反壟斷調查是2008年施行《反壟斷法》以來,首次針對國有企業進行反壟斷調查,其意義并非在于高達數十億的罰款,而在于國家是否有意嘗試針對這些自然壟斷的行業開始“向內”的剖析和手術,是否會給石油、電力、航空等行業一個接續式的反壟斷信號?
現在的事實很清楚,是壟斷,而且是自然壟斷,接下來,就看相關部委是否會無情地砍下這一刀,15億雙眼睛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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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電信業到底是否構成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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