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11月9日證實,正在對中國電信、中國聯通展開反壟斷調查。接受本報記者采訪的《反壟斷法》草案立法小組成員、中國社科院規制與競爭研究中心主任張昕竹表示,這是中國自2008年實施《反壟斷法》以來首次對大型國企“利劍出鞘”,然而,此次執法也存在諸多不足,包括對《反壟斷法》精神的曲解、調查未核實就向社會公布等。張昕竹表示,期望通過此次案例的解讀來加強社會各界對《反壟斷法》認識,以利用好《反壟斷法》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質疑一:反壟斷調查第一案違規發布難以服眾
根據《反壟斷法》第44條,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后,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可以向社會公布。此案中,發改委在調查核實之前就直接面向公眾,這其中是否另有隱情?
張昕竹認為,此次執法存在利用公眾對中國電信仇視來加強輿論造勢問題。業內周知,中國電信行業原來只有中國電信一家運營商,后來又分拆又重組,早已不是原來格局,但由于公眾對電信行業缺乏相應了解,于是,每回電信行業一出現問題矛頭都直接針對中國電信,這對中國電信來說是非常不公平也是很危險的,而我們的執法者不但不解釋,反而利用公眾的仇視心理,來增強公眾心理層面的一邊倒,有失專業水準。“正確做法應該是在合理程序上把理由公布于眾,用客觀、公正和專業的立場樹立一個標準的執法者形象,做各界信服的事。”張昕竹說。
質疑二:執法者對法的精神內涵是否參透?
通常來講,反壟斷法的政策目標,是指反壟斷法通過規范市場競爭行為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所應當保護的利益和實現的功能,是反壟斷法基本價值的具體化和法定化。也就是說,反壟斷法的基本價值是通過保護競爭或維護競爭秩序來實現實質公平和社會整體效率。
因此,張昕竹認為,真正意義上的《反壟斷法》是保護競爭而非保護競爭者,一字之差執法者如果把握不準很容易導致錯誤執法,認為《反壟斷法》就是保護弱勢運營商,“當然也有弱勢競爭者利用這一概念差打擦邊球并大肆渲染,導致《反壟斷法》精神內涵被曲解。”所以,分析本案,有不少人動不動就拿中國電信與中國聯通市場份額說事,認為二者高份額已經構成壟斷,就應該打壓是一種誤解,更違背了《反壟斷法》的精神,“高份額只要不違反競爭規則是允許其存在的。”張昕竹告訴記者,“反壟斷法對自由公平競爭的維護是不以犧牲規模經濟效益為代價,而要實現兩者的統一,既防止因片面強調產業組織政策而嚴重限制市場競爭,又防止過分反壟斷而犧牲應有的規模經濟效益。”
質疑三:執行法律究竟是“無罪推定”還是“有罪推定”?
看過央視報道的,大家都注意到的一個問題是,執法者接受了諸多“如果”等假設語句來推定兩家公司的過錯,將所有的有罪結論提前公布于眾。那么,這種“有罪推定”是否符合執法程序?張昕竹認為,這是違背《反壟斷法》法律原則的。
據了解,所謂的有罪推定,就是實行舉證責任轉移,即推定被告有過錯,允許被告將無過錯作為辯護理由,被告如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則有罪,這顯然是對被告的不尊重。因此,隨著社會文明進步,有罪推定早已是被淘汰的一種執法方式,對于《反壟斷法》也是如此,目前全世界通行的都是無罪推定。反觀這次執法,首先就用“濫用市場份額”“價格歧視”等來推定兩家公司的過錯,并對媒體記者解釋多種有罪結論,實際就是實施了有罪結論,可以說立場是不合法的,“因此,是違背《反壟斷法》原則的。”張昕竹說。
質疑四:是否尊重電信行業經濟規律?
據國家發改委相關人士介紹,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存在價格歧視,稱兩家企業在互聯網介入市場上占有三分之二的市場份額,利用市場支配地位,給競爭對手開出高價,而沒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價格就要優惠一些。所以,兩家公司違法了《反壟斷法》,那么,事實是否如此?
張昕竹認為,寬帶市場是個非常復雜市場,其雙邊市場和單邊市場也是不同的,它實際上包括兩類市場——零售端用戶接入市場和信源端的接入市場,這兩大不同市場之間形成的約束力很大,沒有用戶只有端不行,沒有端只有用戶也不行,這個過程中就要運營商去小心權衡定價,因此,發改委的“競爭對手認為定價太高是無視市場規律”觀點犯了一個很大錯誤:忽略寬帶市場的特有規律。另一方面,發改委也忽略了運營商除物理成本之外的機會成本。“當競爭對手進入市場后,必然要對現有的運營商形成替代,每提供一個單位的服務,相應運營商就要減少一個單位的利潤。這對運營商來講,就是機會成本,企業為了發展,考慮機會成本來執行差異定價就是一個理性的定價成果。”“因此,總體來看,發改委最明智的做法就是通過此事推進行業改革,尤其是體制改革。”張昕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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