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發改委開始對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進行反壟斷調查,在《反壟斷法》出臺3年后,電信和聯通是否會收到第一張高額罰單?
《反壟斷法》草案立法小組成員、中國社科院規制與競爭研究中心主任張昕竹稱,電信和聯通涉嫌壟斷的問題最終會不了了之,也不會有處罰,“從目前發改委披露出的信息上,壟斷依據是站不住腳的。”
張昕竹說這番話之前,遭受反壟斷調查的兩家電信運營商9日晚已隨即發布公告,作出回應。中國電信(00728.HK)措辭謹慎:“公司一貫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經營寬帶業務,將全力配合相關監管機構的調查。”
中國聯通(600050.SH)則發布“澄清公告”稱,其開展互聯網接入業務的依據是“工信部的經營許可證及有關授權”。中國聯通同時稱,正在應國家發改委要求,提供2010年度向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出租帶寬業務的價格、數量及營業額等相關信息。
“背景復雜”
張昕竹透露,早在去年,就有一些比較弱勢的運營商、SP(服務供應商)和IDC(互聯網數據中心)因電信對“穿透流量”的管制導致其自身損失較大而聯系張昕竹本人,尋找對策。張昕竹稱,自己當時并未應承下來,因為覺得背景復雜,并非是一個簡單的問題,“比如電信與廣電的問題上,穿透流量并不是平白無故來的。”
張昕竹表示,當時只是給出了兩個參考對策,一是通過反壟斷法手段,但弱勢運營商擔心電信會采用更嚴格的壓制而否定了該做法,或者是媒體宣傳,讓社會意識到這個問題。
之后在今年2月,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發布《第五次電信分拆方案研究》,建議將中國電信、中國聯通的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分拆出來整體打包并入廣電,但該報告遭到了電信人士的反對,稱方案只有利于廣電。
“壟斷依據站不住腳”
據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副局長李青介紹,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存在價格歧視,稱兩家企業在互聯網介入市場上占有三分之二的市場份額,利用市場支配地位,給競爭對手開出高價,而沒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價格就要優惠一些。
“但是國家已經放開了SP和IDC等零售接入領域,這是一個競爭結果,不存在一個太高或者太低的價格。”張昕竹認為,競爭對手認為定價太高是無視市場規律,忽略了機會成本。
“當競爭對手進入市場后,必然要對現有的運營商形成替代,每提供一個單位的服務,相應運營商就要減少一個單位的利潤。這對運營商來講,就是機會成本。” 張昕竹說。
據張昕竹介紹,學術上曾經有個爭議,電信運營商向競爭對手提供基礎設施服務的時候,如何定價。當時的原則是有效成分定價原則,企業主導定價,考慮機會成本,必須要保證競爭中性,即是否向競爭對手提供服務對企業都一樣,競爭對手補償企業以前提供服務的利潤,這樣主導運營商才不會歧視任何人。
“從目前發改委給出的信息來看,你不能否定電信就是考慮機會成本的定價,(反壟斷)從理論上站不住腳。”張昕竹說。
“搭電信的便車”
不過,接入定價都只是表面問題,深層次的是體制和互聯網商業模式的缺陷。
張昕竹指出,目前所謂的網間結算,就是按照帶寬來定價,而不是根據實際使用狀況。由于目前大部分定價都是基于固定收費,與流量大小無關,消費者使用多少流量都不與費用掛鉤,導致網絡互聯質量非常差,“在一定程度上,是搭電信的便車。”另一方面,由于不能合理補償運營商,隨著用戶不斷增加海量的流量,產生網絡擁堵。
關鍵是界定“相關市場”
專注反壟斷法的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戴健民告訴早報記者,界定“壟斷”,并不是一件易事,目前,一般老百姓認為的“壟斷”是指其有較高的市場份額,但這并不準確。“要判斷一個企業的商業行為是否構成壟斷,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壟斷協議,比如分割市場;二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比如對不同地區經銷商采取區別定價的措施;三是經營者集中,比如一個并購交易可能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
不過,戴健民說,確定“市場份額”的前提是,界定“相關市場”。目前,一些行業專家對市場份額的認識還比較籠統,因為《反壟斷法》中的“相關市場”可能包括產品市場、區域市場或者季度市場。因此,人們認為的某些企業“壟斷”可能只是其有“交易優勢”,并不構成壟斷。
戴健民還稱,即使企業有市場支配地位,但沒有濫用行為,也不違反《反壟斷法》;此外,如有“正當理由”,某些商業行為也可以豁免。
“明智做法是推進改革”
張昕竹直言,電信聯通背后的問題,不是靠簡單的反壟斷就能解決,“這是緣木求魚,用不正當的工具來解決一個不當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反壟斷執法機構有三個,包括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工商總局,但作為電信和聯通的主管部門工信部卻未參與此次反壟斷調查。
“發改委把自己想象成了電信產業的管制者,而非一個簡單的反壟斷執法者。現在這個案子,至少應該是發改委和工信部聯手處理。此類案子,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只是反壟斷機構來處理。”張昕竹反問,如果按照反壟斷來處理,那互聯網接入市場的市場壁壘又是什么。
張昕竹認為,最后這個問題將不了了之,也不可能處罰,“反壟斷很難成立,看不到成立的理由。發改委最明智的做法就是通過此事推進行業改革,尤其是體制改革。”
作為《反壟斷法》草案立法小組成員,張昕竹對《反壟斷法》出臺3年后目前的情況感到擔憂,認為反壟斷專業性標準尚未建立,“首先是經濟學家集體缺席,在國外,經濟學家應該在反壟斷領域發揮很大作用;其次是反壟斷法的執行也沒有對產業經濟學有任何貢獻。”
“不按標準來做,但又想折騰。發改委不太地道,利用了社會的心態,信息披露也不完整。”張昕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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