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買的促銷手機,用了兩天就不斷白屏。手機店認為是消費者人為造成的損壞,不承擔責任。萬州區消委會表示,根據《消法》規定,只要還沒過三包期,且商家拿不出消費者人為損壞的證據,就必須擔責任。
昨天,家住萬州五橋的李先生一大早到區消委投訴,他9月初在一手機連鎖店購買了搞促銷的手機,僅要400多元。剛使用了不到兩天,手機就不斷出現白屏問題。李先生到該手機店要求維修時,店家卻認為是人為因素引起的白屏,而非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表示不予維修。李先生無奈投訴到工商部門。
接到投訴后,區消委的工作人員經過詳細了解,店家的態度是同意維修,但前提是讓李先生支付150元的材料更換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有關條款規定,在產品質量保證期限內,產品的一般零部件失效,更換后能恢復使用的,商家應負責按期修復;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經濟損失的,還應依法賠償實際經濟損失。在這起糾紛中,既然沒過三包期,商家又無法證明手機是李先生人為損壞的,那么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責任。
最終,在區消委的調解下,雙方意見達成一致,由店家予以修理換屏,修理材料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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