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人類社會而言,公正首先是一種生存規(guī)則,然后逐步衍生為一種道德規(guī)范、法律規(guī)則、職業(yè)準則等。與此同時,公正也是人類的一種永恒追求。
但在我們的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國人,尤其是包括某些法律人在內的知識精英群體,卻往往將社會輿論視為洪水猛獸,而誤以為其會影響司法公正,且想當然地給社會輿論貼上人治的標簽,并迷信不受任何社會輿論影響的司法才是公正的司法,進而偏執(zhí)地高歌其心目中的某種所謂的“司法獨立”。
其實,凡此都是極端思維、狹隘思維、西式思維的產物而已。
首先,我們從立法層面談起。
試問:有誰希望立法只是幾個人拍腦門的事情?
就現(xiàn)實中國而言,包括眾多法律人在內的社會各界,時常建言而希望有足夠素養(yǎng)和能力的人進入立法機構,這不是社會輿論又是什么?
就中國現(xiàn)有的立法程序而言,眾多人大代表等聚首商議法律的出臺與否,這不是社會輿論又是什么?
其次,我們再從司法實踐來看。
多年來,為數(shù)眾多的國人及有關機構努力推動法院公開審理案件,而且富有成效,即在目前的中國,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案件外,已經一律由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即使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仍公開進行。
為何如此呢?——因為非公開審理案件,即遠離社會輿論的那種關起門來進行的所謂“司法獨立”,很可能會滋生司法腐敗。
換言之,在中國的現(xiàn)行司法實踐中,社會輿論的影響力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國人及有關方面普遍認可司法實踐過程中社會輿論所發(fā)揮的重要作用。
還有,就一定意義而言,律師的出庭,以及庭審時容許民眾旁聽,也是在發(fā)揮社會輿論對司法公正的保障作用。
再者,我們來看一個具體的案例。
據(jù)《中國青年報》2008年1月7日報道,因為一篇報道涉及遼寧省鐵嶺市西豐縣縣委書記張志國,西豐縣公安局以“涉嫌誹謗罪”為由對采寫報道的《法制日報》記者朱文娜進行立案調查。1月4日,西豐縣公安局多名干警趕到法制日報社對該記者進行拘傳,未果。2007年12月28日,西豐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關于誹謗罪,判決書說,被告人趙俊蘋(注:即目前進行網絡問政而求助于社會輿論的“西豐趙俊萍”)為泄憤伙同他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已構成誹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處罰,在誹謗罪中系共同犯罪。
眾所周知,誹謗罪一般屬于自訴,然西豐縣有關部門卻替其“縣太爺”清除他心目中的“障礙”。但在社會輿論的影響下,某些部門終于依法辦事,而放過了朱文娜記者,且如今趙俊萍之“有罪判決被撤銷”。
于此,誰能否認社會輿論對司法公正的積極影響呢?
另據(jù)2011年7月5日中國新聞網相關報道,云南省昭通市李昌奎殘忍奸殺了19歲的同村少女后,又將她3歲的弟弟倒提摔死,還用一根繩子將姐弟倆的脖子勒緊……一審被判死刑,二審卻改判了死緩,因為有“自首”這個“免死牌”。這個判決結果在家屬和網絡上引起軒然大波。人們激烈地探討自首是否都可以免死、輿論參與對審判的影響,甚至上升到死刑存廢、司法公信、司法腐敗的層面上。 7月4日,記者從云南省高院獲悉,該院已經派專人對此案進行重新審查,不日會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試想:如果沒有社會輿論,那么面對如此慘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重新審查的可能性會有多大呢?
依照現(xiàn)代社會的要求,政府理應受到社會輿論的監(jiān)督,企業(yè)也該受到社會輿論的監(jiān)督……但為何有些人偏偏要把司法給“獨立”出去,而那么害怕社會輿論對司法的影響呢?
其實,這種害怕,大可不必。因為事實勝于雄辯,因為社會輿論的參與,會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司法的公正。
然我們必須搞清的是,某些人之所以害怕社會輿論影響司法公正的想法,首先是由于其自我感覺過于良好,而低估了中國億萬民眾的智慧和判斷力;其次是因為其深受某種“分立”思想的誤導;再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其對某些司法者的專業(yè)水準和職業(yè)道德等缺乏信任。
誠然,作為普通民眾,對于法律的具體條款可能了解不多,甚至一無所知,但是,據(jù)此就把民意,或者說社會輿論拋在司法之外,這跟百年前的那些宣稱國人民智不行,不可實行新制度者本質上有何差異呢?何況正如筆者前述,社會輿論事實上普遍存在于中國現(xiàn)行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且已經被大量事實證明是行之有效,而富有積極意義的。
某種“分立”思想,的確具有借鑒意義,但世界本就是一體化的,社會從來都是整體化的,即任何的絕對割裂都是幼稚的。盡管某種“分立”思想也伴生著“制衡”原則,但其與飽含人類大智慧的中國傳統(tǒng)之陰陽思維方式還是相差甚遠。換言之,于司法我們也得依據(jù)陰陽思維方式而充分發(fā)揮社會輿論等的保障作用。
至于某些司法者的專業(yè)水準和職業(yè)道德等,的確令人不敢恭維,但正因如此,社會輿論顯得更為重要,不然司法不公正、司法腐敗可能更會大行其道。何況任何人的專業(yè)水準和職業(yè)道德等都可以得到提升。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社會輿論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文/羅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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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羅豎一:社會輿論影響的司法才是公正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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