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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收到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53號、154號、第175號、第181號、第182號、第185號、第186號民事判決書,佛山中院對本公司起訴廣東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格林柯爾”)及其關聯公司(以下簡稱“格林柯爾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案件中的七項案件分別進行了一審判決,訴訟金額共計17,175.46萬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6.41%,詳情如下:
一、揚州科龍電器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海信容聲(揚州)冰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州科龍”)訴廣東格林柯爾、顧雛軍、揚州格林柯爾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其他損害公司權益糾紛案
1、本案件受理的基本情況:該案于2006 年10 月25 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2、案件基本情況:
2004 年初前后,顧雛軍代表本公司就“對開門冰箱項目”(又稱超大冰箱項目)落戶揚州經濟開發區(下稱開發區)問題與開發區管委會進行談判,提出將該項目落戶開發區,同時要求開發區管委會獎勵4,000 萬元給投資方,開發區管委會同意了上述條件。2004 年4 月上旬,顧雛軍等要求開發區管委會將4,000 萬元獎勵先行兌現。2004 年4 月26 日,開發區管委會集體討論決定,認為超大冰箱項目當時尚未注冊,不能實施獎勵,但為了吸引投資,同意投資方以“預收征地費”繳款4,000 萬元,再由管委會以“科技發展獎勵基金”的形式返還投資方。
在顧雛軍操縱下,2004 年4 月30 日,本公司將4,000 萬元匯給原告,該款于當天被原告轉付至開發區財政局預算管理科的帳戶。后者收款后開具了《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結算憑證》,注明該4,000 萬元為“預收征地費”。同日,開發區財政局即從同一帳戶以“發展獎勵基金”名義將4,000 萬元支付至顧雛軍的私人公司揚州格林柯爾。該4,000 萬元變成“發展獎勵基金”后,之所以給了揚州格林柯爾,而不是原告,是由于顧雛軍等在開發區管委會急于吸引大型投資的情況下,故意混淆科龍與格林柯爾的關系,對開發區管委會進行誤導所致。本案的詳細情況請見本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發布的公告。
訴訟請求:
(1)三被告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向原告償還被其侵占的資金人民幣4,000 萬元;
(2)由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3、判決情況:
佛山中院與2008年1月28日做出判決:被告廣東格林柯爾、顧雛軍、揚州格林柯爾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揚州科龍支付4,000萬元;案件受理費210,010元及財產保全費200,520元均由被告承擔。
由于對方當事人不服上述判決并提起了上訴,截止到目前,上述判決尚未生效。
二、江西科龍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科龍”)訴廣東格林柯爾、顧雛軍、江西省科達塑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達塑膠”)、格林柯爾采購中心(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林柯爾采購中心”)其他損害公司權益糾紛案
1、本案件受理的基本情況:該案于2006 年10 月25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2、案件基本情況:
為達到隱蔽占有江西科龍資金的目的,顧雛軍及其格林柯爾系公司先操控原告于2005年5 月20 日將人民幣1,300 萬元轉至科達塑膠;隨后,又操控科達塑膠立即將該款轉至格林柯爾采購中心,四被告至今未將上述資金歸還原告。上述資金從原告到格林柯爾采購中心之間的劃轉沒有任何真實交易作為基礎,完全是控股股東及其關聯公司利用科達塑膠對原告進行的資金侵占行為。本案的詳細情況請見本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發布的公告。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單頁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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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海信科龍:發布關于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地址:http://www.xglongwei.com/a/04/20111229/1374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