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6年年報,ST科龍(000921)對格林柯爾系及顧雛軍提起民事追償訴訟,單筆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就有19起,合計金額高達7.9億元。但佛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對顧雛軍資金挪用和職務侵占大多未予以認定,刑事判決是否會最終影響目前進行中的民事追償,成為投資者關注的焦點。
在此前公訴機關起訴中,顧雛軍共涉嫌挪用科龍電器和揚州亞星資金總額高達7.4億元,法院最終只對挪用科龍2.9億元資金用于注冊揚州格林柯爾和挪用揚州亞星6300萬元予以認定。而對挪用江西科龍9000萬元和7500萬元供天津格林柯爾使用、挪用江西科龍4080萬元、深圳科龍采購8960萬元和科龍配件9741萬元,共計3.93億元資金,并未予以認定。對于這些未予認定的,上市公司是否無權再進行民事追償?
有關法律界人士表示,刑事判決只是按是否觸犯刑律來認定,其結果并不影響民事上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在刑事判決書中未予以認定的資金挪用,同樣可繼續進行追償。此外,挪用資金罪的認定也并不能作為確定民事中債權債務的依據,很有可能挪用的資金已經歸還,但同樣可被認定犯罪。
根據ST科龍的有關公告顯示,此次法院未予認定的顧雛軍挪用江西科龍9000萬元和7500萬元資金,早在2007年9月即被佛山中級人民法院判定顧雛軍需全額償還。
實際上,此次最具懸念的是未獲認定的顧雛軍職務侵占科龍4000萬元資金。2004年4月30日,揚州科龍以支付土地款的名義將4000萬元資金支付給揚州開發區政府,同日揚州開發區政府又以支付獎勵的名義將4000萬元資金劃到揚州格林柯爾賬戶上。也在同日,揚州格林柯爾將該筆資金會同已有資金一起劃給亞星集團,用于收購揚州亞星的股權。公訴機關以職務侵占罪起訴顧雛軍,法院認為,雖然前后數額相同,但由于不能認定揚州開發區政府劃給揚州格林柯爾的4000萬就是揚州科龍的財物,而相關證據也不能證明該獎勵是獎給科龍還是格林柯爾,所以不予認定。
相關法律專業人士認為,如果按照此份刑事判決中對職務侵占未予認定的理由,同樣也無法認定民事上顧雛軍侵占科龍資金。雖然科龍目前也對此筆資金提起民事訴訟向顧雛軍追償,但最終勝訴的可能性非常小。按照目前的刑事判決書,科龍最終可能只有將揚州市開發區政府作為追償對象。而這對科龍也未必是壞事,因為和現實下的顧雛軍相比,揚州開發區政府的償債能力顯然要強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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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顧雛軍指控多未認定ST科龍仍可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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