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九千律師事務所探討上市公司并購中的法律規定----并購一直是證券市場永恒的話題。 在西方各國的經濟生活中,企業之間系統規范的兼并和收購是較普遍進行的經濟活動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成熟,證券法律法規的完善,近幾年來企業并購規模和數量越來越大。就影響和規模而言,上市公司并購在企業并購中地位更加重要。本文現就上市公司并
購中存在的一些法律規定進行闡述和探討。
一、我國上市公司并購的發展歷程
毫無疑問,上市公司的并購是隨著我國統一的證券市場的建立而產生的,根據不同時期我國上市公司的并購活動的特點,我們可以把上市公司的并購歷史分為四個階段:
1990年到1993年為“三無并購”階段
在此期間我國對社會主義改革的取向依舊存在爭論,國有股和公有性質的法人股的轉讓依舊是非常敏感的問題;同時我國證券市場本身還處于初始階段,上市公司的數量少,
各地都選擇優秀的公司上市,上市公司出現問題的不多。因此,并購活動總體表現得不是很活躍,企業并購活動也處于初始摸索階段,企業并沒有把并購行為作為戰略手段之一。
這個階段的表現是:(1)法律制度和市場規則的缺乏,市場缺乏統一的行為規范,總是出現了一些并購重組后,才有管理者的參與,因此監管業表現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式;
(2)并購的對象主要集中在二級市場和三無板塊(無國家股、無法人股、無轉配股)。
二、我國上市公司并購的立法狀況
上市公司并購的現有監管體系
上市公司并購的核心監管部門是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負責對并購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實質審查,著重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國有股權的管理,上市公司并購中涉及國有股的要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或備案。
商務部負責審查外商收購是否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并購的信息披露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維持證券交易的公平。
其他相關部門負責特殊行業的準入限制監管。
三、法律法規對并購各方權益的保護
(1)股東權益
股東是企業中的最重要的利益主體,股東的利益與企業的利益的相關程度最高,但股東出資形成的企業財產是與其個人財產相分離的,股東并不直接經營管理公司,并購時,
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只是被動的旁觀者,公司收購的一切活動由董事會操作。如果被收購公司(目標公司)的董事們受到收購方高額補償或承諾在新董事會中繼續任職等的許諾,則往
往容易做出同意被收購的決定,股東無法左右最終結果。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
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
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
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協議收購等,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
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收購人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人
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收購要約;在15日內,中國證監會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的內容表
示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進行公告。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在收
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批準后,予以公告。收購要
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
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
收購行為完成后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協議收購時,當收購人所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或增加控制,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其持有的
全部股份的要約;要約收購時,規定當收購人所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應當向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并通知被收購公司及公告。
如果收購人要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及要約收購期滿后,收購人應按收購規定的條件購買公司股
東預售的全部股份;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的股份。另外,規定在要約收購的有效期間,不得撤回其要約收購,在要約收購期滿
前15日內,不得更改要約收購條件,除非出現了競爭要約。如果收購人更改收購要約條件,必須經證監會批準后才能生效。)通過對公司收購中實施“強制要約規則”、“公開要約”
來平等對待所有股東, 維護股東權益。
(2)目標公司權益
目標公司總想以最高的價格出讓股份,因此慎重選擇評估機構及確定評估方法是保護目標公司利益的重要手段。同時收購資金的落實,也是保障收購行為正常進行的重要前提。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將不少于收購價款總額的2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
銀行。收購人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提供該證券的發行人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證券估值報告,并配合被收購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的盡職調查工作。收購人以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將用于支付的全部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但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除外;收購人
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券支付收購價款的,該債券的可上市交易時間應當不少于一個月;收購人以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必須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
收購公司的股東選擇,并詳細披露相關證券的保管、送達被收購公司股東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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