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外資基金合伙人曾私下表示,私募基金的條款,從來沒有多少“按慣例”,雖然各大律師事務所那有種種標準的文本,但最終的合伙協議如何,還是看雙方力量的博弈:GP團隊成員之間如此,GP團隊和LP之間更是如此。
從去年冬天開始,各私募基金都調低了對今后兩三年中國的經濟形勢的預期。換言之,整個市場對未來幾年的宏觀經濟不是那么樂觀。
2月1日,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在募資環境較為困難的情況下,LP的談判力量增強,最終協議更傾向于更多保護LP的利益。”
這種說法,得到了幾位專門從事PE業務的律師的認可。這些律師們中有作為LP代表方的,也有作為GP代表方的。他們認為,以前錢多時,GP話語權會強一些;目前經濟形勢不好,LP必然有更強的話語權。
2月3日,上海一位律所合伙人指出:“以前的合伙協議是幾頁紙,現在是十幾頁,幾十頁,就是雙方都在要更多條款,一般來說GP想要更多權限,LP則想要更多對自己利益的保護,比如要項目決策權,比如設置關鍵人條款。這背后的原因是雙方都在更成熟,更有經驗,所以知道設置什么條款。但行情不好時,自然是LP更強勢。”
專業LP咨詢機構諾承投資合伙人王東亮認為,GP激勵機制的設置對維護LP與GP的利益一致至關重要。具體而言,促使超額收益而非管理費成為GP工作的首要動因,雙方才有共同的利益目標;鼓勵GP在基金中較多出資則可以保證雙方共擔下行風險。此外,持續投后監控對于保護LP長期利益也不可或缺。目前國內LP群體投資經驗尚淺,應結合國內投資環境進行更加積極的投資談判與投后管理,方能有效控制風險,獲得最優的私募股權配置收益。
這一現象,并不僅限于國內,在國外也如此。
2011年11月,數百家海外機構LP組成的機構有限合伙人協會ILPA,起草了《機構有限合伙人協會私募股權基金規則》強調GP與LP的利益一致原則、加強PE治理、提升PE透明度等做法都直指此前強勢的GP。
此外,前述外資基金合伙人告訴記者,在美國,也有LP要求GP團隊適當降低管理費,這個針對的是一些過于大型的基金。當基金的規模動輒到30億、50億美元時,GP團隊還照樣要求每年2%的管理費,結果是GP團隊的管理費收入非常可觀。
他指出,LP付給GP的管理費,其初衷是為了覆蓋GP團隊的日常運營,且能靠此維持一個好的團隊,而不是GP團隊拿管理費就能致富,這可能帶來道德風險。GP團隊拿到可觀收入的途徑,應該是通過基金到期后的分紅,這樣其利益才能跟LP就不一樣。否則,GP團隊拿幾年管理費就能退休了,可能不是那么在意投資到底做得如何。
綜上可知,2012年,那些想募資的基金普通合伙人,將面臨更強勢的LP群體,他們更強調GP和LP利益一致;而人民幣基金市場中,GP面對的LP也比以前更有經驗,更不好“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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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本土LP:更強勢更不好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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