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購網專欄 作者:于斌)2011已在暖冬的風雪中即遠即去,毋庸諱言,不敢過冬天的人是不成熟的人,不接受冬天的社會是虛擬的社會。全民皆商的時代,其典型面孔是急功近利。當地產、股票的笑容倏然褪去,我們尚需在泡沫經濟的懷里鼓起勇氣;當蒙牛的“致癌門”被用力打開,折射在人們面前的其實還是道德滑坡的危機。2011年中國商標界一個個大浪淘沙般的洗牌故事似乎在明白無誤地告誡世人:中國品牌的剩余價值是偽價值,中國商標市場的強大是偽強大,中國商標社會的鏗鏘足跡尚待步步為營、穩扎穩打。
事件一:蒙牛“致癌門”事件 回顧指數★★★★★
2011年12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了對全國液體乳產品進行抽檢的結果,蒙牛乳業(眉山)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批次產品被檢出黃曲霉毒素M1超標140%。
在事件曝光后的第三天蒙牛乳業回應稱,是由于奶牛食用了霉變飼料引發的。國家質檢總局食品司相關負責人透露,問題奶是10月18日蒙牛乳業眉山分公司所生產的250毫升盒裝純牛奶,這一批次的牛奶已經全部銷毀。但他同時強調,其他沒有檢查到的牛奶并不完全代表沒問題。
令人哭笑不得的是,2011年國家質檢部門對全國乳制品及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的生產許可進行重新審核,通過率不到55%。而蒙牛乳業(眉山)有限公司是首批在四川獲得審批的20家合格企業之一。
盡管蒙牛堅稱問題出在生產環節,沒有一包問題奶流向市場,但其產品在一線城市的銷量仍出現了50%-60%的大幅下滑,股價曾一度重挫24%。毋庸諱言,蒙牛的冬天提前到來了。
【評析】幾乎每逢歲末年關我國都會曝出類似質量問題,或許這也能變相折射出執法機關的政績。在中國有一個奇怪的現象,就是甭管外企、國企還是民企,出事之后考量的未必是企業如何重拾良知的利器,而是其危機公關的能力。不少成功的企業家慨嘆在國內做實體經濟不易,因為管家太多,婆婆太多——人力資源簡單,人文環境艱難。于是,這便也成了把良心暫且拋棄、降低生產成本的借口之一。于是,地溝油、塑化劑、染色饅頭等事件讓食品安全問題陷入了空前的危機。
不過,還有一個頗能吊起人們胃口的問題,就是蒙牛究竟是不是民企?相對于近七成牛奶摻假的印度來說,對蒙牛的討伐是否牽扯到保護民族資本、民族品牌,反對外國壟斷的問題?答案是否定的。蒙牛創始人牛根生曾是國企伊利的二把手,1998年自創蒙牛乳業。而2002年起,蒙牛便已成為跨國資本完成在中國壟斷布局的運營工具,注冊地為英屬加勒比海的開曼群島,總部位于香港。合理合法、堂而皇之地避稅并尊享對于外企的優惠政策,這也是眾多國內類似著名“民企”首選的良策之一。
據可靠消息,蒙牛去年常溫液態奶的銷售額高達318億,2012年的目標為366億,即每天銷售1個億。透過驚人的數字,我們不難看出作為全球乳業前20強的蒙牛擬持續發力、一手遮天的統治力。不過,粉墨登場的往往是肥皂劇�?v使白色的浪潮能夠迅速遮蔽所有黑色的眼睛,蒙牛卻無力改變這樣一個現實:世界不是白色的。
事件二:“中國商標第一案”——王老吉商標爭奪戰 回顧指數★★★★★
備受關注的中國飲料第一品牌——王老吉商標爭奪戰也被媒體成為“換爹門”。這起由廣藥集團與香港鴻道集團加多寶公司上演的商標紛爭一度被視為雙方配合默契的一種廣告營銷手段。雙方爭論的焦點在于王老吉商標合同究竟何時到期,加多寶如何繼續使用王老吉商標等難題。王老吉商標糾紛案已于2011年12月29日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開庭。價值1080億、年銷售額達160億的王老吉品牌歸屬將在未來6個月內見分曉。
王老吉商標紛爭的真正引爆始于2010年11月。廣藥董事長李楚源當時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辦的“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戰略計劃”新聞發布會上宣布“王老吉”品牌價值達1080.15 億元,為中國第一品牌。由于10多年來靠苦心經營把租來的商標做成家喻戶曉的超級飲料品牌的加多寶未被提及而導致后者的強烈譴責。加多寶憤怒指出,紅罐王老吉與廣藥無任何隸屬關系,廣藥集團新聞發布會所使用的紅罐王老吉圖片、數據、廣告語,均未征得加多寶集團授權,不應擅自列入廣藥資產中。之后,王老吉要出洗腳盆、壯陽藥的傳說甚囂塵上。
王老吉涼茶始創于清朝道光年間,其基本配方沿用至今已近170年。而廣藥集團是王老吉商標在大陸的合法擁有者。1997年2月13日,廣藥集團與香港鴻道集團簽訂了商標許可使用合同。鴻道集團旗下的多加寶公司獲取 “王老吉”紅罐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獨家使用權,合同有效期十五年,至2011年12月31日。不過,到了2001年,為延長商標使用權,加多寶公司先后賄賂廣藥集團原副董事長、總經理李益民300萬港元,使得雙方續簽合同,有效期延長至2020年。2005年李益民東窗事發,被廣州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評析】加多寶的產品是富有飲料特征的紅罐,廣藥的產品是藥品性能更強的綠盒,雙方看似井水不犯河水卻為何陷入了錯綜復雜的商標博弈?究其原因,加多寶以精確的廣告投放和成功的營銷手段把王老吉這一單一功能性飲料產品做到了超百億的巨量才是問題的關鍵。“怕上火,喝王老吉!”早已成為一句風靡大陸的廣告語。此外,商標法對于注冊商標有效期和使用許可的相關規定也使得雙方當初簽訂的合同似乎有著先天的缺陷。
加多寶租用王老吉商標本非無心插柳,而是有的放矢。不過,租來的終究不是自己的,繼父也無法成為親爹,而以實際行動拒絕“坑爹”的王老吉還是被大家爭來搶去。由于商標專用權非自己所有,一般租賃者均不愿將品牌做大做強,因為將養大的孩子拱手送人實在是痛徹心脾,于情于理也難以割棄。但加多寶顯然高估了自己的公關能力,也過于迷信錢與權的兄弟關系從而忽略了風險預期。雖說仍有巨額續約的可能,雖說尚可脫胎換骨發展自有品牌,雖說還能以收購股權來達到實際掌控的目的,但面對廣藥的過河拆橋,加多寶當初無論如何也沒料到如今會落到這般窘迫的境地。
“體育營銷模式造就了健力寶,慈善營銷模式成就了王老吉。”說到王老吉的商標去留問題,很容易令人聯想到當年健力寶的悲催下場。2011年底,在百度發起的“你心中最悲情的中國飲料”的調查中,王老吉以57%的高票當選最悲情的中國飲料,健力寶以排行老四的成績名列其中。顯然,這場商標之爭即便在法律的框架下最終分出了勝負也未必就有贏家,而廣藥集團的國企背景則令人油然產生“政治決定經濟”的絲絲隱憂。這次第,怎一個“錢”字了得!
事件三:iPad商標案深圳唯冠一審勝訴 回顧指數★★★★☆
iPad商標案始于2010年4月。為爭奪iPad商標在中國大陸的權屬,蘋果公司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iPad”商標專用權歸其所有,并向深圳唯冠索賠商標權屬調查費、律師費所受損失400萬元。
2010年4月,蘋果推出的iPad平板電腦受到美國市場熱捧,隨后蘋果陸續宣布了iPad在全球部分國家和地區的上市時間,但遲遲未公布在中國大陸的上市時間。原來,深圳唯冠在計算機等商品上申請的“IPAD”、“iPAD及圖”商標已于2001年被核準注冊。
2009年,蘋果與唯冠達成一項協議,唯冠的臺北公司唯冠電子將iPad全球商標以3.5萬英鎊價格轉讓給蘋果。但深圳唯冠表示,其與唯冠電子均為唯冠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唯冠電子無權代表其處理其在中國大陸享有的“IPAD”、“iPAD及圖”商標專用權。為此,“蘋果”一紙訴狀將深圳唯冠告上法庭。
深圳中院受理該案后,于2011年2月、8月和10月進行了三次開庭審理。2011年12月5日,深圳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蘋果公司及英國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56萬元,由兩原告承擔。
一審判決認為:原告要商業獲取他人商標,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應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與商標權利人訂立商標轉讓合同,并辦理必要的商標轉讓手續。而本案商標轉讓合同系原告IP公司與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且與被告之間的表見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評析】鑒于iPad商標案尚未終結,我們僅給予四星的記憶指數。該案是國內外最引人矚目的知識產權案件之一。深圳唯冠的勝訴意味著蘋果公司在中國大陸使用iPad商標的商業行為將屬侵權。
當蘋果輕松地擺平了全球各地有關iPad商標權的糾紛后,面對其產品最大的水貨市場,即便尚未取得商標權也敢于自2010年9月始在中國大陸大量傾銷iPad。用深圳唯冠的話來說,就是以極端方式來掩蓋此前的荒唐,即竟然不知道唯冠電子不能代表深圳唯冠。個中緣由,巨額商業利潤才是最大的誘惑。據估算,iPad在中國晚銷售一天的損失即高達100萬美元。
蘋果以司法手段奪取商標曾嘗到過不少甜頭。之前其無論從思科公司巧奪iPhone,還是更早前奪得iOS,均是通過訴訟得到了想要的商標權。不過,蘋果在中國的事情似乎不太好辦,因為唯冠國際處在倒閉的邊緣,對國內8大銀行的負債高達1.8億美元,只有手頭的這兩個商標最值錢。盡管唯冠聲稱要向蘋果索賠100億元人民幣,但在無法掌握對方侵權所得實際證據的情況下,現行商標法的最高賠償額度僅為50萬元。與此相對應,2010年美國一家小公司狀告蘋果侵犯專利權勝訴,竟被判獲6.225億美元的巨額賠償。
蘋果深諳中國的知識產權不值錢這一短板,因此才頂風逆水、不管不顧地放開手腳打江山。盡管深圳唯冠已著手在國內起訴iPad的經銷商,但最終目的還是要把蘋果逼回到談判桌前。有句很現實的話叫做“敵人或知己,越少越安全”。雙方雖劍拔弩張卻也心知肚明對方在做何種思量。中國市場的巨大潛力和商機足以影響蘋果在全球的戰略布局,如何讓商標問題盡快做個了斷,相信雙方早就埋下了心理底線。
事件四:“解百納”之爭——相逢一笑泯恩仇 回顧指數★★★☆☆
“解百納”商標權之爭被稱之為“中國葡萄酒知識產權第一案”。持續了近10年的“解百納”商標訟案終于在2011年1月塵埃落定。張裕集團上市公司1月17日晚間公告稱,經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主持調解,母公司張裕集團已經與中糧酒業等6公司就“解百納”商標的使用問題達成和解:中糧、王朝從商評委撤回關于撤銷“解百納”商標注冊的申請,承認該商標歸張裕所有;張裕授權中糧酒業有限公司、中糧長城葡萄酒(煙臺)有限公司、中糧華夏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糧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及山東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無償和無限期地使用該商標,其他葡萄酒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再使用“解百納”商標。
十年來,“解百納”商標權之爭經歷了頗為曲折的反復:自2001年5月張裕集團向國家商標局提出“解百納”商標的注冊申請開始,到被核準注冊、被撤銷注冊、復審之后維持注冊,再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最后又回到商評委進行重新裁定,最終以和解告終……
早在2008年,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便作出了維持“解百納”商標為張裕所有的裁定。但由于對立方的堅決反對,堅持走行政訴訟之路,“解百納”商標權之爭才有了更加戲劇化的進程。
由于不服商評委的裁定,2008年6月,中糧、威龍、王朝等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行政訴訟。一中院經兩次開庭審理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一是撤銷商評委作出的“解百納”商標爭議裁定書;二是被告商評委就“解百納”商標爭議重新作出裁定。
2010年6月,北京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關于判令張�!敖獍偌{”商標屬于不當注冊的上訴,由商評委再作裁定。盡管張裕贏得終審,暫時保住了商標權,但由于北京高院以“法院不宜直接對本案爭議焦點作出實體認定”為由,將裁量權重新交給了負責商標爭議的商評委,該案似乎又回到了原點。之后,商評委對“解百納”商標案進行了長達半年的反復調解。
【評析】“解百納”商標權之爭號稱“一個企業與一個行業的戰爭”,是中國葡萄酒行業有史以來最大的商業糾紛。事實上,張裕方面只要承認“解百納”商標歸其所有,“什么問題都可以談”的包容態度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關于此案,本網在《2008中國商標問題年度報告》里曾給予詳細剖析。
事實勝于雄辯,“解百納”案無論進程多么曲折,案情多么復雜,張裕終將是贏家。只是,最終的和解方式令人略有意外之感。“解百納”究竟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和釀酒的主要原料,還是張裕自創并一直使用的商標現已毫無雄辯的實質意義。北京高院認為,由于本案爭議焦點涉及利益較大,在證據認定和利益衡量方面需慎重處理。因此,這場馬拉松式知識產權之爭的最終目的不僅是權利還有如何爭取利益最大化的問題。據稱,“解百納”的市場份額高達30多億元,基本占張裕葡萄酒主業銷售收入和利潤的一半,而中國葡萄酒的整體銷售規模也不過150億元。目前,我國葡萄酒年消耗量約100萬噸,白酒則高達1500萬噸,葡萄酒市場顯然還有相當大的拓展空間。
作為一家百年名企,張裕2006年便斗膽吹出了2008年進軍世界葡萄酒企十強的牛皮,卻在翌年便輕松達到了這個目的。獨享商標權之后的張裕可以想見今后的金光大道該是多么坦然,而實際得到授權的企業其實也在“屈一伸萬”的狀態下不斷削減對“解百納”商標的依賴,精心養育自主品牌。在張裕的老家山東煙臺,原本侵權的16家企業在舍棄對“解百納”的貼牌后反而銷量出現了持續反彈。事實表明,品牌的源泉是消費者,消費者對于品牌的認同決定著品牌的溢價,一旦企業的品牌定位偏離了受眾的預期,就意味著企業和品牌一同跌入了命運多舛期。
老外評價中國人陷入了集體性的焦慮,而佛家的“六和”不啻是療治這一頑疾的救世解藥:身和同住,口和無諍,意和同悅,戒和同修,見和同解,利和同均。職場時下流行這樣一句行話:“我不是混蛋,你也不是天使”。當你篤信“只有怎樣,才能怎樣”的時候,不妨讓大腦于無聲處冷靜下來,思忖一下——“沒有怎樣,又能怎樣”。企業文化的發展本就是一個重新發現、推陳出新的過程,不創新則必死無疑,而這種民族創新的精神和底氣才是值得我們代代承傳的東西……
事件五:個人搶注“中超”商標二審敗訴 回顧指數★★★★☆
“中超”商標糾紛案可以說是中國商標行業最富有戲劇性的行政訴訟案件。2002年11月,自然人周軍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中超”商標,此后經初步審定并公告,指定用于第33類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中國足球協會以“中超”是該協會獨創并具有顯著性與突出識別性的知名標志為由提出了異議申請,但商標局以證據不足為由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此后,中國足協又向商評委提出商標異議復審申請,2010年6月,商評委亦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為此,中國足協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國家商評委的裁定。一中院經審理后,支持了足協的請求,于2011年7月判令商評委重新對異議商標做出復審裁定。商評委不服,遂提起上訴。
北京高院經過審理認為:“中超”是中國足球協會創辦的“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的簡稱,具有極高的社會知名度和商業價值。作為全國最高水平的足球職業聯賽,“中超”自其概念誕生之日起,就承繼了甲A聯賽在公眾中的巨大影響力,中國足球協會在權威媒體上進行的宣傳報道已使相關公眾將“中超”與中國足球協會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因此,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注冊“中超”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商品來源于中國足球協會或者與中國足球協會有關,從而導致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進而產生不良影響。2011年10月,北京高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的宣判。
【評析】客觀來講,“中超”商標糾紛案應始于2002年6月,因為在周軍之前,山東威海一自然人便以文字+圖形的形式提出了“中超神球”的商標注冊申請。同時,由于“中超”商標在41類“組織體育比賽”等服務項目上也被一家香港公司搶注,中國足協與商評委依然進行著角力。
2001年10月,商標法第二次修正后首次允許自然人注冊商標,這使得搶注商標很快成為一個商機和投資熱點。“職業注標人”的風起云涌催生出一條產業利益鏈:搶注—炒作—高額轉讓。盡管商標局在2007年2月發布了《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炒標”行為依然暗潮涌動。其實,允許自然人注冊商標是商標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大優勢和特色。在中國,一個人就是一個老板,一個老板就是一個企業的社會現象比比皆是。
不過,商標畢竟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標記。商標的起源在于它本身具備的區別出處功能,因而能夠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認可。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中有如下定義:任何標記或標記的組合,只要能區分一企業和其他企業的貨物或服務,就應可構成一個商標�?梢�,商標必須通過實際使用才能真正實現其區別來源的價值,否則就等同于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商標的最大優勢就是能夠使生產者(服務者)與消費者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未見其面,如見其人。
美國商標法確定的是使用在先原則,規定在美國商業中已使用商標的人可申請商標注冊,真誠地打算在美國商業中使用的也可以申請,但接受申請后必須提供在美國商業中實際使用的證據,否則不予注冊。我國商標法確立了申請在先的原則,只強調無正當理由長期不使用(連續三年)即可喪失商標權利。事實上,對于商標來說注冊不是目的,保護才是目的。如果沒有或無意在商業活動中使用,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誤認的可能性就不存在,因而也就失去了對這個起識別作用的標記進行保護的必要和意義。
近年來,商評委作為商標爭議的裁定機關被起訴已不是什么新生事物,因為行政訴訟法早在1990年便已正式施行。在“中超”一案中商評委其實并沒有什么明顯過錯,因為其所作出的專業性、政策性極強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與現行法律相適應,且無權超越法律規定的范疇。而行政訴訟作為一種事后監督制度,事關國家、社會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必須強調其保證社會公正的功能。
“中超”案能否啟動再審程序至今還是個謎。不過,該案錯綜復雜、一波三折的過程好比一出情節劇,向職業炒家們闡明了《紅樓夢》中“聰明累”三個字的內在哲理。從某種意義上說,“天圓地方”體現的往往不是實體,而是一種境界上的差距。
事件六:“星光大道”商標爭奪案央視一審敗訴 回顧指數★★★☆☆
2011年10月6日,北京一中院一審認定,中央電視臺《星光大道》節目開播的時間晚于同名商標的注冊時間,在先使用的說法難以成立,判決中央電視臺敗訴。
2003年7月,北京星光大道影視制作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星光大道商標,核定使用在“組織競賽”(教育或娛樂)等服務項目上。2005年1月7日,星光大道商標初審公告。在公告期最后一天,中央電視臺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在異議被商標局駁回后,中央電視臺又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復審。2011年3月,商評委裁定中央電視臺的異議復審理由不成立。中央電視臺于是將商評委訴至北京一中院,要求撤銷商評委的裁定。
中央電視臺起訴稱,作為國家副部級事業單位,《星光大道》是中央電視臺1999年開播的《星光無限》欄目的一個子欄目。后來《星光無限》改版為《星光大道》,觀眾人次超過10億,屬于“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中央電視臺擁有在先的欄目名稱權及商標權。星光大道公司在理應或已經知道上述事實的情況下,仍然將星光大道商標申請注冊在“組織競賽”(教育或娛樂)服務上,屬于搭便車的“惡意搶注”行為,因此要求撤銷商評委的裁定。
商評委認為,中央電視臺雖自稱“星光大道”很早以前就作為其節目板塊名稱使用,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現有證據表明,該欄目開播于2004年10月9日,星光大道公司在2003年就已進行“星光大道表演大賽”的籌備策劃活動,因此難以認定星光公司申請注冊的行為具有主觀惡意,中央電視臺所稱具有在先名稱權的理由不能成立。
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中央電視臺未提交任何有力的證據證明星光大道欄目先于星光大道商標申請之前就已經播出,并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影響力。星光大道公司注冊星光大道商標,既沒有對公眾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在注冊中也沒有采用欺詐手段,并不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法院因此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的裁定。
【評析】此案剛開打時輿論普遍認為央視必勝無疑,因為“星光大道”作為央視的金牌欄目簡直家喻戶曉。之前,媒體曾曝光了不少央視及附屬欄目名稱被搶注的消息。像“中央一套”被搶注為安全套、“中央二套”被搶注為內褲和乳罩、“第一時間”被搶注為早孕試紙等基本均被商標局或商評委依法駁回。只有個別像“百家醬壇”、“嬌點芳彈”等采用諧音且確有其他不同含義的被慎重核準注冊。不過,由于證據單薄,央視的這次主動出擊、強勢維權恐難以奏效。當今國人普遍有個習慣,凡事都講究個“圈子”——圈內、圈外,內外有別。大家都在一個圈子里吃飯,誰精誰傻一目了然。說起“星光大道”,雖然中國公眾大多通過看央視才知曉,但文藝圈或娛樂圈卻絕非如此。建于1958年的好萊塢星光大道聞名遐邇、引人入勝,至今已嵌有2300多顆鑲有好萊塢名人姓名的星形獎章。香港旅游發展局也在2003年5月22日宣布興建香港星光大道,并于2004年4月正式對外開放。我們無法了解北京公司和央視的靈光一現是否從中受到啟迪,至少這星光熠熠的名字非二者首用或獨創應毫無異議。
有人說,央視敗了,我國的法制建設就進步了。此話雖荒唐,卻值得我們從法律層面對該案進行思量。從“中超”商標案可以看出,法院還是非常重視商標的實際宣傳與使用,但前提是要有相關的證據。業內人士經常接觸到的類似爭議大多發生在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以及向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申請的過程中,大量無厘頭、無根據、無證據的異議令人啼笑皆非,卻能使合法權益嚴重受損。這也是我國商標法修訂草案重點要解決的濫用異議程序的問題。媒體貴在掌握話語權,但央視倘若二審仍拿不出使用在先的證據則必敗無疑。
該案還牽扯出一個是否構成“反向混淆”的商標法律問題。反向混淆意指在后商標使用者對商標的實際使用形成了較高的知名度,以致消費者誤以為在先商標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務來源于在后商標使用者或認為二者之間存在某種聯系。反向混淆法理源于上世紀70年代美國法院對商標案件的司法提煉,在我國商標法中并未提及,但仍然為國內法院確認在后商標使用者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模板。
十七世紀法國哲學家笛卡爾有一句名言:“我思故我在”�!靶枪獯蟮馈鄙虡藸帄Z案也從一個側面直接反映出新聞媒體作為信息和文化產業的踐行者竟始終在漠視無形資產的經濟價值、社會影響和品牌力量。馮侖說:你想做啥,就能做,這不叫牛;你不想做啥,就不做,那才叫牛。央視是否“店大欺客”我們無法肯定,但央視表示絕不給“星光大道”更名卻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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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回顧2011六大商標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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