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監管部門沒有關注到公眾對IPO企業的這些監督性關注,或對監督性關注視而不見,那么公眾監督IPO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就成了一句空話 ]
監管部門推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制度建設正在有序進行中。繼今年2月1日將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時間大幅提前,并全面披露內部審核流程及在審企業名單后,“進一步提前預先披露新股資料的時點,逐步實現發行申請受理后即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提高透明度,加強公眾投資者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又被寫入中國證監會新公布的《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截至5月14日,主板和創業板已完成預披露96家,占正處在IPO公開流程中擬上市企業總家數的14.18%。
盡管還沒有實現受理與預披露同步,但IPO預披露較之過去大幅提前已取得一定制度效果:公眾及媒體依法監督IPO企業成為常態,40余家擬上市企業被終止審查或中止審查,擬上市企業前所未有地關注自身企業形象。這意味著以信息披露為中心,通過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等法律文件有序引導公眾對IPO企業的關注,積極督促保薦機構為代表的IPO中介機構依法履職盡責,從而監督IPO流程的目的已經部分達到。正如一個會計師所說,“招股書預披露提前后其一單IPO審計的團隊工作量陡然增加了30%,原先抽樣盤點的貨物都爭取全部盤點,以免數據偏差過大導致公眾質疑其IPO審計質量”。
不過,相對于擬上市公司、PE機構、保薦機構等具有資本優勢或專業優勢的IPO市場參與者來說,目前公眾對IPO的監督還是隨機的、缺乏章法、缺少手段和有效制度支撐的弱勢監督。畢竟,投資者的投訴舉報或媒體監督報道,只有被監管部門重視后,方能對相關舞弊公司啟動行政查處程序或啟動相關上會程序進行再審等。可如果監管部門沒有關注到公眾對IPO企業的這些監督性關注,或對監督性關注視而不見,那么公眾監督IPO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就成了一句空話。
“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IPO公眾監督的本質就是要利用公眾人多力量大的特點,為IPO流程的公平、公正服務,通過公眾IPO監督,發現監管部門因為人力物力的限制無法發現的問題。而要切實做到這一點,除了公眾的自發自覺外,對監管部門來說,更重要的是要相信“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從制度上保障公眾可以有“法”監督、有“手段”監督,譬如要建立專門的IPO投訴舉報窗口和IPO企業輿情觀察室,完善上市緘默期制度,規定剛性的公眾投訴舉報反映條件、反映時間和責任負擔等。
實際上,《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等新股發行改革的相關規定發布后,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制度建設基本確立,公眾監督IPO不但有了文本和法理基礎,還有了“實時啟動”相關監督程序的實質條件,即公眾只要發現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律師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或其他法律文件存在重大隱瞞或不實披露,并公開質疑或投書至監管部門的,監管部門應該在形式上初審合格(不做實質審查)后即刻責令發行人做出公開回應,如果最終經查實的確存在問題的,應該安排啟動相關法律監督程序,并將結果反饋給反映問題的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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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評論:用制度保障公眾的IPO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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