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和利益關聯程度認定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 不過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賠償問題該司法解釋仍然沒有涉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內幕交易的首個司法解釋近日出臺,將從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和利益關聯程度三方面認定相關交易異常行為可能涉及的內幕交易,該解釋將于今年6月1日起實施。
該解釋全稱為《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9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72次會議審議通過。全文共11條,全面系統地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定罪處罰標準等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
該解釋中最值得關注的一點在于對“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的認定,將從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和利益關聯程度等方面予以認定,包括開戶、銷戶、激活資金賬戶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銷指定交易(轉托管)的時間與該內幕信息形成、變化、公開時間基本一致的;資金變化與該內幕信息形成、變化、公開時間基本一致的;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期貨合約行為明顯與平時交易習慣不同或與該證券、期貨公開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顯背離等。
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也呈逐年增多態勢。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由于內幕交易社會危害大、專業性強、查處難度大,實踐中查辦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數量與實發案件數量相差甚遠。2008年初至2011年底,證監會共獲取內幕交易線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調查的只有153件。
鑒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證監會成立了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并明確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制定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的工作任務。這也是此次解釋出臺的背景。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臧小麗向《第一財經日報》介紹,在現實中,內幕交易犯罪實際違法成本很低,而收益巨大,被發現的幾率低主要在于舉證難。而該司法解釋在于對從事內幕交易人員的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認定等方面做了適當放寬,即便當事人主觀不承認,但從客觀上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利益關聯程度可推定是否存在內幕交易,降低了舉證難度,有利于打擊犯罪。
此外,《內幕交易解釋》從犯罪數額和犯罪情節兩個方面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三次以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此外,《內幕交易解釋》第七條規定了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將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的量比確定為1∶5。
此外,對于二次以上實施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的,應當對相關交易數額依法累計計算。
臧小麗介紹,此前《刑法》中關于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規定了兩種犯罪行為的量刑處罰標準: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沒有具體定義。此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彌補了上述缺陷,更具有操作意義。
不過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賠償問題該司法解釋仍然沒有涉及。臧小麗認為,雖然《證券法》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沒有相關配套法規,法院在受理投資者索賠時無法可依,至今沒有一例民事賠償的勝訴判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司法解釋仍然存在嚴重的滯后性問題。
為保障被告人的抗辯權,防止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適用對象被不當擴大,《內幕交易解釋》采用列舉表述加兜底條款的方式規定了不屬于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購該上市公司股份的。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已明確將該類行為作為禁止從事內幕交易的除外情形。二是按照事先訂立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從事相關證券、期貨交易的。三是依據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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