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IPO新政,正銜枚疾進。但信息披露仍存在著眾多難點,財務信息披露正是其中之一。
5月30日下午,證監會公布《關于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發布了三大監管意見,全面細化操作。
三大監管意見分別包括發行人、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機構在IPO公司財務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關責任;IPO財務信息披露的九大審核重點;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責任追究機制。
其中,九大審核重點包括相關中介機構應關注發行人申報期內的盈利增長情況和異常交易,防范利潤操縱;關聯方認定,充分披露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收入確認和毛利率分析;發行人主要客戶和供應商核查;完善存貨盤點制度,關注存貨的真實性和存貨跌價準備是否充分計提;關注現金收付交易對發行人會計核算基礎的不利影響;相關中介機構應保持對財務異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潤操縱。
而針對追究機制,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證券監管部門將建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相關中介機構不良行為記錄制度,并納入統一監管體系,形成監管合力;根據各相關中介機構不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分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構成違法違規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具體的認定情形,仍有待細化。“什么情形,才會推出這些監管措施,后續監管部門要研究這些相關要求。”上述負責人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市場熟悉的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監管措施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將使得“不良記錄”的中介機構未來難容于市場。
上述部門負責人舉例解釋了何為“不適當人選”,比如對一個公司的董事來說,經過各方面的認定,認為他是不適當人選,原則上是給市場一個信號,這個人不適合擔任這一職務,也不具備這種能力與操守。市場參與者在選聘公司董事時,就對這一問題要予以關注。
其中,誠信檔案未來將會成為IPO責任追究的利器。“上述不良行為記錄及有關監管措施將記入誠信檔案。”上述負責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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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IPO財務信披落實九大審核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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