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小微企業融資問題存在著現實和統計的“悖論”。首先看一組被廣泛引用的統計數據,2011年末全國中小企業貸款余額21.8萬億元,占全部企業貸款余額的60%以上;全年增加3.27萬億元,占全部企業新增貸款的68.0%;小企業貸款余額10.8萬億元,占全部企業貸款余額的30%左右。從統計數據看,中國中小微企業至少在融資方面屬于世界上比較幸福的行列,銀行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比重甚至已經超過了中小微企業創造的產值占GDP的比重,統計上中國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并不存在。這些數據當然與現實的觀察(最典型的表現是廣大求貸無門的中小微企業向民間高利借貸)形成了“冰火兩重天”的區別,與全國工商聯2011年“九成以上的中小企業無法從銀行貸款”的調查結論形成鮮明對比。
中小企業統計標準存在偏差
理解這個悖論,需要厘清中小企業的概念。顧名思義,“中小”是規模概念,中小企業是與大型企業相比人員規模、資產規模與經營規模都比較小的經濟單位。我國政府2011年最新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從“量”上對中小企業做了細致規定,并專門劃分了微型企業,似乎標準非常明確。但最新標準與2003年頒布的標準一樣,在技術細節上存在一些缺陷,導致政策對象、統計分析、政策制定等都出現了一些偏差。原因何在?吊詭之處何在?且從一道題開始說起。
請您根據最新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對以下幾個企業是否屬于中小微企業做出判斷。A企業,是某大型機械工業企業集團的子公司,營業收入50億元,從業人員10人,銀行貸款40億元;B企業,高速公路公司,某大型高速公路集團旗下項目公司,從業人員80人,從事總投資一百多億元的項目建設,銀行貸款80多億元;C公司,某大型企業集團在境外注冊的SPV,從業人員20人,申請銀行并購貸款80多億元;D企業,某城投公司,從業人員70人,營業收入3億元,銀行貸款20多億元。答案也許會比較考驗您的常識:A為微型企業,B、C、D均為小型企業,因此對上述企業的貸款均納入中小微企業貸款統計。我們肯定要問,這些企業算中小微企業嗎?按最新的企業劃型標準和中小企業微貸款統計標準,它們確實算。如此,我們可以理解,統計出如此龐大規模的中小微企業貸款,不是各銀行金融機構虛報(不涉及到利潤和利益,沒有動機和激勵,且因為數據量浩大,各銀行都是按照標準,列出篩選條件直接從業務系統中自動取數),而是統計標準出了問題。
規定除了“量”還要有“質”
應該說,最新的劃型標準,經過對企業樣本的大量調查和測算,從營業收入(或資產總額)、從業人員等指標從“量”上界定中小微企業,指標之間是“或”的關系,如果不同時滿足邊界條件,就下劃一檔,既符合國際慣例,也基本符合我國國情。但對中小微企業的界定,只有“量”的規定是不夠的,還需要“質”的規定。“質”的規定首要的是清晰劃分中小企業和大型企業。鑒于母子公司架構是現代企業組織的普遍形態,大型企業通常是以集團形式存在的,旗下有很多作為獨立法人存在的子公司,必須將大型企業集團作為整體而不是將子公司單獨拿出來判斷企業類型,這不僅是為了避免有些由大企業控股或支配的企業也享受中小企業的政策優惠,更重要的是在現代企業組織形態下,不明確這一點,就難以劃分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中小企業這個概念就失去了意義。所以,英國強調中小企業“市場份額較小、所有者親自管理、獨立經營”三個特征,美國將“獨立擁有和運行”作為小企業標準之一,歐盟把“不被一個或幾個大企業持有25%以上的股權”作為劃入中小企業的前提。如能明確這一點,中小企業范疇中將不再看到大型企業旗下子公司,大型企業成立的項目公司和SPV等。這些企業數量不多,但貸款規模應該占公布的中小微企業貸款統計數據的很大一部分。另外,從所舉例子看,由于中國國情,需要對政府融資平臺、高速公路公司等特殊行業企業做出規定,避免其單純由于從業人員較少(實際上資產額、貸款額巨大)而被劃入中小企業甚至微型企業。
進一步明確界定何謂中小微企業,給中小微企業“正名”,消除統計上較高的貸款滿足率與客觀存在的融資困難的“尷尬”,這個工作可以做,也應該做。否則,連政策研究對象、支持對象都屬于模糊不清甚至誤導的概念,何來深入的研究和清晰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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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支持中小微企業 必先“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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