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有五方面的改進
繼創業板退市制度實施后,昨天下午,滬深交易所同時公布了主板公司和中小板公司退市制度。交易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正式推出的退市制度較今年4月29日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主要有五個方面進行了修改,總體上在完善退市指標的同時,最終定稿的退市制度較此前的規定略微“嚴苛”。不過,深交所同時公布的中小板退市制度較現在的退市標準略有放寬。
提高恢復上市要求
據深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公布的退市制度較此前征求意見稿主要有五方面的改進。第一,將凈資產指標的退市考量年限由原定2年改為3年,這一改進較此前的規定有所放寬。第二,將營業收入指標的退市考量年限從原定的4年改為3年。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多數反饋意見認為原來4年的規定過于寬松,容易被操控。第三,增加因追溯調整導致凈資產為負值、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的退市風險警示情形。第四,明確B股的股票成交量和成交價格相關指標。在此前的征求意見稿中沒有對B股進行專門規定。此次最終敲定的退市制度則規定,純B股公司如果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或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股票面值將終止上市。至于A B股公司,則必須同時觸及A股和B股的退市條件才會終止上市。也就是說,A B股公司如果B股交易量或成交價觸及退市條件,但其A股沒有觸發退市,該公司也不會退市。第五方面的修改則是進一步明確了恢復上市的申請條件,較此前的規定有所提高。已暫停上市公司申請恢復上市,應至少消除可能導致其退市風險警示的各種風險狀態,以避免剛恢復上市很快又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或暫停上市標準。在恢復上市標準方面,增加不存在凈資產為負值、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及被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等退市指標情形。同時,在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規范運作和內控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明確退市后的“去處”
據深交所相關負責人透露,此次最終出臺的深交所主板退市制度與上證所主板退市制度主要有兩點區別:其一,上證所的股票退市后,可以有三大“去處”供選擇,分別是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以及上證所設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而深交所則沒有設立專門的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其二,在風險警示方面,上證所設立了專門的風險警示板,將被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股票及其他重大風險公司的股票安排在風險警示板中集中交易。深交所則沒有此項安排。深交所則保留了此前的“*ST”警示體系。
中小板退市制度稍有放寬
此外,深交所公布的中小板退市制度與主板退市制度也略有不同。主板公司成交量退市條件是“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于500萬股”,中小板的相應規定則是“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于300萬股”。另外,中小板退市制度則包括了“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深交所三次公開譴責的,其股票直接終止上市。”滬深主板公司則沒有此項退市條件。
事實上,按照此次最終定型的中小板退市制度,較此前中小板沿用的《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下稱“特別規定”)有所放寬。特別規定中包括七大退市標準,如今中小板退市制度只保留了其中五條,被放棄的退市標準分別是:“對外擔保余額超過1億元且占凈資產的100%以上”、“關聯方違法違規占用資金余額超過2000萬元或占凈資產的50%以上”。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解釋稱:“取消這兩項退市標準是基于監管實踐中的體會,是否對外擔保屬于上市公司自主經營范疇,當然取消這兩項退市標準并不意味著放縱。上市公司大額對外擔保、關聯方違規占資等事項將列入“中小板公開譴責”范圍內。
新規松緊有度威懾作用有待觀察
李昕澤
暫且先不論滬深交易所新修訂的退市制度(下稱“新辦法”)實際操作起來到底效果會如何,單從彌補了現行退市標準和程序的不足以及新增加的退市條件來看,已足以體現出監管層勢要拿績差以及“停而不退”這類困擾中國股市多年的頑疾公司“開刀”的這份決心。
相對現行辦法(下稱“老辦法”),“新辦法”在調整后的退市條件新增加了六點內容,但“凈資產連續為負”和“營業收入連續低于1000萬元”這兩點硬性的財務指標規定無疑最為醒目。
按照以往,判斷上市公司是否該“披星戴帽”也好、是否暫停上市也罷,抑或是退市,財務指標標準只有一個,就是“凈利潤”,可操作空間太大,這從以往危難之際頻頻通過緊急獲得政府補貼來規避即可看出一斑,而新辦法增加了“凈資產”和“營業收入”兩項硬性指標后,則無疑加大了“保殼”的難度。
“新辦法”規定,上述“凈資產連續為負”和“營業收入連續低于1000萬元”任何一項達到一年(含追溯重述)即“披星戴帽”,兩年暫停上市,三年終止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凈資產”指標的規定,交易所原來設想的更為偏緊,而對“營業收入”指標設定得更松,在聽取了反饋意見后,交易所做了相應修改。
在此前4月29日上證所下發《退市方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后,從反饋郵件和座談會反映的情況來看,多數意見認為,《征求意見稿》中凈資產連續2年為負的退市標準偏緊,建議將其退市期間改為3年,增加暫停上市環節,以與凈利潤、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等退市指標的退市環節保持一致。對此,上證所從制度設計的平衡考慮,采納了該意見,將凈資產指標的退市期限由原定2年改為3年。
同樣,《征求意見稿》中“營業收入”指標的退市期限是4年,而從機構投資者的意見看,多數認為主營業務收入連續4年低于1000萬元的標準過寬,上證所也采納了該意見,改為對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風險警示,相應地其退市期限由原定的4年改為3年。
與此同時,“新辦法”還新增加了非標審計意見一項以及“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盤價”這兩個市場指標。顯然,這一完善退市標準的舉措,更為接近國際證券市場的通行做法。
“在我看來,這些新增加的舉措或者說完善的標準都是針對市場上長期存在‘空殼’公司等突出的問題。”某券商研究所所長的評述可謂一針見血。他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在市場運行機制和功能日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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