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薇委員提出
用經濟手段引導解決養老問題
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在前不久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分組審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時,呂薇委員提出,應注意用經濟手段和政策引導解決老年人養老問題。
呂薇委員說,解決老年人養老問題,不一定要由國家直接投資。比如居家養老、兒女贍養老年人可以分為不同檔次,根據老年人退休金的多少來確定國家給予多少補助或者免稅。因此,可以用經濟手段去引導大家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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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養老支持政策的國際經驗
隨著全球人口老齡化的發展,重視家庭養老的重要性、對家庭養老給予政策支持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共識。在受儒家文化影響較深的東亞地區,特別是新加坡、日本、韓國等國家,已形成一系列較成熟的家庭養老支持政策。英、美等西方國家也逐步認識到家庭在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中的重要作用,并通過專項立法、輿論引導、服務提供等多方面加強對家庭養老的支持力度。
新加坡制定贍養法律,強化家庭成員贍養責任。1994年制定了贍養父母法,依照該法,凡拒絕贍養或資助貧困年邁父母者,其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訴,如被告子女確實未盡贍養義務,法院將判決對其進行罰款或判處一年有期徒刑。1996年6月,新加坡又設立了贍養父母仲裁法庭,仲裁庭由律師、社會工作者和公民組成,地方法官擔任主審,對于調解不成的贍養案件,由仲裁法庭開庭審理并進行裁決。同時,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子女與父母共同居住。建屋局在分配政府組屋時,對三代同堂的家庭給予價格優惠和優先安排,同時規定單身青年不可租賃或購買組屋,除非愿意與父母同住,則可優先照顧;如果有子女愿意與喪偶父親或母親一起居住,則對父母遺留房屋可以給予遺產稅減免優待;如果納稅人和父母或患有殘疾的兄妹一起居住,則可享受“父母及殘疾兄弟稅務扣除優待”或者“三代同堂花紅”。
日本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最大特點在于重視家庭的作用,強調國民的自立。對于需要護理的老年人,一般都以家庭和親屬的護理為前提,公共福利服務和市場化服務僅是補充。在與社會保障相關的法律中,許多內容都把家庭和家庭贍養關系作為前提條件,如老年人福利法、老年人保健法等。因此,日本老人與子女同居的比率非常高,他們主要與長子家庭同居養老。
韓國強調儒家文化價值觀,堅持“家庭照顧第一,公共照顧第二”的養老政策。對于贍養老人五年以上的三代同堂家庭,在繼承遺產時給予稅收額90%的減免;每贍養一個老人即可扣除3000萬韓元的遺產稅;對于需要贍養60歲(女55歲)以上直系親屬的納稅人,每年可扣除48萬韓元的所得稅;對于子女和父母各自擁有住房,又選擇在一起生活者,可以免除一方出租或出售住房的所得稅;本人或其配偶與直系親屬老人共同生活2年以上者,可以獲得政府優惠貸款,用來購置、改造、新建住房。
英國早在1995年,就出臺了《照料者(認可和服務)法案》,此后又陸續出臺了《照料者(平等機會)法案》、《工作與家庭法案》等,對家庭照料者給予政策支持:經濟方面的支持,主要是提供照料者津貼、稅收減免、陪同老人出行時的交通娛樂等方面的優惠;社會服務方面支持,照料者可以獲得托管照料、家務幫助、心理輔導、照料者互助等支持性服務;就業和社會參與等方面支持,如根據家庭照料者的時間開設特別課程、進行遠程教育或給予學費減免,另外在就業、假期等方面也可以獲得特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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