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不久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財政部發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安排政府性資金對民間投資主體同等對待的通知》。《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的政府性資金,要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對包括民間投資主體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
那么,為什么要出臺這樣的政策?政府在哪些方面做到一視同仁?又是如何把這項原則落實到實處的呢?
詳細解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投資迅速發展壯大,目前已經占到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60%以上,在促進市場繁榮、提供就業崗位、推進結構調整、增強經濟活力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作用,成為推動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積極力量。所以,規范完善民間投資勢在必行。而且一視同仁也可以充分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
2009年以來,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支持中小工業企業發展,其中大部分都是民間投資項目(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資料,民間投資在制造業投資中所占比重已超過80%)
此外,中央預算內投資在安排農村小水電建設、大中型沼氣、生豬奶牛標準化規模養殖場等“三農”項目,“十二五”重點節能工程、循環經濟和資源節約重大示范項目,高技術產業發展、能源自主創新、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等項目時,也對民間投資主體一視同仁,支持了一大批民間投資項目。
“新36條”提出,用于建設項目投資的政府性資金主要包括: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安排的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針對各類政府性資金的不同情況,《通知》明確了安排政府性資金支持民間投資發展的主要方式。財政預算內投資和專項建設資金,主要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主要采用參股、融資擔保和跟進投資等方式進行扶持。對符合貸款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可按規定程序申請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由財政部門和轉貸銀行進行轉貸。
對于民間資本的大力發展,必須切實做到與政府性資金管理和使用有關的規章制度、標準定額、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予以公開,便于民間投資主體準確獲取相關信息;在安排政府性資金時,要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對民間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依照政府性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對各類投資主體提出的政府性資金申請進行認真審核,審核的內容、標準、程序、規則等方面的具體要求應一視同仁。對于符合有關規定、通過審核的民間投資項目,在安排政府性資金時不得歧視;有關方面要抓緊按照《通知》要求,制訂和修改完善本地區、本部門負責安排的政府性資金具體管理辦法,切實做到同等對待、公開透明,為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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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發改委:對符合規定的民間投資項目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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