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屬專利又稱依從專利,是相對基本專利而言的,是指一項專利技術的技術特征包括了前一有效專利、即基本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一般而言,只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才可能是從屬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不可能是從屬專利。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專利相關實踐的持續進展,從屬專利會越來越多。
從屬專利的認定
從屬專利的主要形式有三種:1、在原有產品(http://product.k8008.com/)專利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2、在原有產品專利技術特征的基礎上,發現了新的未曾發現的新的用途。3、在原有方法專利技術方案的基礎上,發現了新的未曾發現的新的用途。
認定從屬專利,包括兩個原則:1、全面覆蓋。從屬專利相對于其基礎專利具有全面覆蓋性。從屬專利必然包含基礎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因此,從屬專利的實施有賴于基礎專利的實施。2、創造性。相對基礎專利,從屬專利增加了新的技術內容,它"比在先的專利技術更先進","對在先專利的一種改進","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由此可以說明,從屬專利相對基礎專利具有創造性。
從屬專利的獲得
因為從屬專利是對在先的專利技術的改進或者改良,所以只要對在先的專利進行研究,比較容易提出比在先的專利技術更先進的技術,這是是從屬專利開發的策略。發明人可以向國家專利局申請專利,審核通過就擁有了該專利(www.k8008.com)。
從屬專利與基礎專利相互形成制約。從屬專利的專利權人雖然獲得了專利權,但由于該技術處于在先專利的照顧范圍之內,要實施其專利技術,必須獲得在先專利的專利權人的許可。另一方面,對于在先專利的專利權人來說,因為在后專利在技術上比在先專利更先進,也希望能夠實施在后專利,因此也必須獲得在后專利權人的許可。這是專利制度下產生的一種特殊現象,通常的作法是實施交叉許可,相予方便。
從屬專利的實施
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專利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上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專利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就是說,未經實施強制許可,從屬專利權人不得實施其專利,否則即侵犯基礎專利權人的專利權。
在有關權利沖突中,從屬專利與基礎專利是相沖突的。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從屬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在沒有取得實施基礎專利強制許可的情況下,法院會判定從屬專利權人侵犯專利權,作出侵權賠償決定。這同一般的專利侵權判斷、專利侵權訴訟與司法裁定中所依據的原則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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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從屬專利的獲得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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