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jù)美國一家聯(lián)邦上訴法院近日做出的裁定,Facebook上的一個"贊"(Like),屬于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所涵蓋的"保護言論自由"的范疇。作為5名原告之一的Daniel Carter表示,他在其上司的競選對手頁面點了"贊",結果該上司在競選成功后把他給解雇了。
事情的緣由是這樣的,2009年11月,美國弗吉尼亞漢普頓(Hampton,Virginia)警察局警長B.J. Roberts第二次參選警長職位,其辦公室5名員工倒戈向其競爭對手,跑去Facebook上為Roberts的競爭對手Jim Adams的頁面點“贊”。當Robert贏得選舉之后,他解雇當初那些為對手點過贊的員工。解雇理由包括指責員工妨礙“和諧有效的辦公環(huán)境”。
隨后,被解雇的5名員工們決定上訴,認為這樣的解雇行為妨礙了美國第一修正案中保障的自由表達權利。
直到2012年4月,東弗吉尼亞地方法院都對此案不予受理。理由是,F(xiàn)acebook上的“Like”按鈕并不能被認為是切實的表達行為,不足以動用憲法保護。
今年9月18日,第四聯(lián)邦上訴法院再次裁決,被解雇的員工勝訴。在周三公布的內容中,該法院表示,"通過互聯(lián)網在一名政治候選人的頁面表示喜歡或支持的言論,等同于其在自家前院展示政見"。
美國公民自由聯(lián)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也對原告和上訴法庭發(fā)表了簡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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