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6年一度廣受關注的iPhone 6、百加手機專利糾紛案出現新進展。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4日裁定,原告蘋果勝訴,撤銷被告北京知識產權局此前的行政決定書,同時認定蘋果iPhone 6、iPhone 6Plus手機未侵犯百加手機設計專利。
3月2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原告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蘋果上海)、北京中復電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復公司)訴北京知識產權局、第三人深圳市佰利營銷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佰利)等專利侵權行政處理糾紛一案作出判決。
2016年5月,北京知識產權局裁定蘋果iPhone 6、iPhone 6Plus侵犯佰利享有的手機外觀設計專利,責令蘋果停止銷售iPhone 6、iPhone 6Plus,蘋果此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針對北京知識產權局的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4日裁定,撤銷北京知識產權局去年出具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同時確認蘋果上海、中復公司的涉案行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
此案中的中復公司為iPhone 6和iPhone 6Plus在中國的許諾銷售商。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告北京知識產權局在作出行政決定的程序中違反了一系列原則,包括依法行政原則、聽證原則、行政公開原則。
此外,法院認為,被告北京知識產權局在作出行政決定過程中,存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法院認為,被告北京知識產權局的決定對于涉案專利(佰利主張的專利)和被訴侵權設計(蘋果手機的設計)之間區別設計特征的認定存在遺漏;被告將其確認的涉案專利設計和被訴侵權設計的五點區別設計特征認定為功能性設計特征,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涉案專利設計對手機側面弧度為非對稱性設計,其弧度和曲率的設計特征是其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要點,而被訴侵權設計采取的是對稱的弧度設計,這一區別對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此外,涉案專利設計和被訴侵權設計還存在一般消費者容易觀察到的明顯區別。
因此,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不構成相同或相近性,不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法院稱,綜上,原告(蘋果上海)提出確認其不侵權的主張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宣判后,原告蘋果上海、中復公司對判決表示認可,被告北京知識產權局和第三人佰利表示需經過研究后再決定是否上訴。
一場疑似始于誤會的大動干戈
2016年6月份,蘋果、佰利專利糾紛曝光時,TechWeb在查詢相關資料時發現,有跡象表明,佰利最初并沒有“起訴”蘋果侵權的打算,相反,是想確保不遭受來自蘋果的“佰利抄襲iPhone 6”的指責,但或許是因為溝通上的誤解,蘋果率先向法院起訴佰利并索賠經濟損失,引致雙方針鋒相對。(見TechWeb《蘋果百加專利糾紛背后:疑似始于誤會的大動干戈》)
據網絡公開資料,百加手機品牌誕生于2013年4月,2013年7月,百加聯合百度京東水木年華發布首款個性定制手機,2013年獲百度注資以及技術人才支持,百度云Rom成為百分之百數碼的核心產品之一。
百分之百數碼現任董事長、法人代表徐國祥,1995年加入華為,1998年負責組建華為數據通訊產品部,擔任總監兼工程師,2002年擔任酷派手機事業部總經理,2004年擔任華為終端首任全球CMO(首席營銷官),2006年創辦百分之百數碼。
2014年12月初是佰利和蘋果糾紛最初進入公眾視野的時間,也是國產手機百加為更多國內用戶熟悉的時間,當時百加手機官方微博發布了一條消息,如今回看過去,一切誤會和禍端始于此。
百加手機官微2014年12月1日披露了該公司發給蘋果的一封律師函,稱:“不需要抱大腿,但需要一個澄清事實的機會。在iPhone 6發布前,曾嘗試通過郵件方式和蘋果公司溝通,把可能侵權的信息告知蘋果,未果。”
律師函落款時間為2014年9月2日,正是蘋果發布iPhone 6(當年9月9日)前一周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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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蘋果行政訴訟案一審獲勝 法院裁定iPhone6未侵犯百加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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