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劉薇)昨天,中國電子報社副總編輯常林鋒涉嫌殺妻焚尸一案(本報3月24日曾報道)在北京市高院二審落槌。市高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將案件發(fā)回市一中院重新審判。
市高院的終審裁定書共有3頁。市高院將常林鋒的上訴意見概括為,常林鋒提出他在公安預審期間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在被公安機關逼供、誘供、騙供、迫害的情況下違心作出的,其沒有犯罪。同時,常林鋒的辯護人——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運恒提出,偵查人員刑訊逼供、誘供的證據(jù)確實充分,由此獲得的非法證據(jù)應依法排除;作為定案基礎的尸體檢驗報告、現(xiàn)場勘驗報告、火災原因認定報告等,均缺乏嚴謹性、科學性、排他性,依法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建議二審法院宣告常林鋒無罪。
市檢察院的出庭意見認為,常林鋒所提被暴力刑訊逼供的辯解,缺乏客觀條件支持。
昨天,市高院認為,市一中院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撤銷市一中院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將案件發(fā)回市一中院重新審判。
聽到市高院的二審結果后,常林鋒當庭問法官:“此案的事實已經(jīng)很清楚了,為什么不直接改判?”法官并未作答,只告訴他,如果有意見可提交書面材料。
一個月前,該案二審開庭時,常林鋒幾次向法官表示他是被冤枉的。他說自己被羈押了3年多,被燒傷的四肢始終沒有得到很好的治療,他還需要照顧患有先天性自閉癥的兒子。
常林鋒的辯護律師趙運恒說,在會見常林鋒時,曾討論過二審結果,雖然發(fā)回重審比維持原判的結果要好,但常林鋒認為重審的時間漫長,等待對他來說就是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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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有無刑訊逼供尚未查明
市高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但哪部分事實不清并未在裁定書中說明。
趙運恒律師分析說,從二審開庭時關注的重點來看,這里的“部分事實不清”,應該是指刑訊逼供的事實尚未查明。
趙運恒指出,按照相關規(guī)定,除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案件二審必須開庭審理外,其他案件一般是以書面審理為主。常林鋒案二審采用了開庭審理的方式,并由檢方提供了3個警方證人出庭作證,就刑訊逼供和尸檢問題接受質證。但因時間原因,重新進行尸體檢驗已不可能。可見,在二審法院關注的重點中,能讓原審法院查明的應該只剩刑訊逼供的問題。他認為,常的有罪供述是原審認定罪名成立的最核心證據(jù)。因此,查明有無刑訊逼供至關重要,直接影響著對非法證據(jù)的認定和排除。
趙運恒說,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的理由一般表述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但常林鋒案的二審裁定書未提“證據(jù)不足”。他認為,二審法院的思路,不是證據(jù)充分不充分的問題,而是證據(jù)是真是假、能否采用的問題。
法學專家:裁判文書應加強說理性
趙運恒認為,市高院的終審裁定如果能公開且明確地指出是哪些事實不清,則能讓被告人、辯護人明白發(fā)回重審后面臨的主要問題,從而有針對性地辯護。
去年12月,最高法下發(fā)《關于規(guī)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yè)務關系的若干意見》。意見規(guī)定,二審法院作出發(fā)回重審裁定時,應在裁定書中詳細闡明發(fā)回重審的理由及法律依據(jù)。
昨天,多名刑訴法專家也表達了對法院裁判文書能夠落實說理清晰的期望。專家認為,不詳細闡明發(fā)回重審的理由,而是簡單格式化,是法院的習慣做法。既然最高法有了規(guī)定,法院就應加強落實說理性程度。
而一位從事刑事審判工作的法官告訴記者,實踐中,二審法院只能盡量寫清楚發(fā)回重審的理由。不過,在給原審法院的附函中會說明。而在開庭前,辯方依據(jù)檢方提供的新證據(jù)等,也會知道相應的方向。
>>案情回放
現(xiàn)年47歲的常林鋒是中國電子報社副總編輯,其妻馬燕(化名)是中央財經(jīng)大學教師。
市一中院一審認定:2007年5月16日凌晨,常林鋒在中央財經(jīng)大學家屬院的家中,與42歲的妻子馬燕發(fā)生口角后,常林鋒用手扼壓馬燕的頸部,致馬燕機械性窒息死亡。后常林鋒將馬的尸體運至單元樓樓道內縱火焚尸,導致火災,兩名鄰居被燒傷,其中一人被鑒定為重傷。
去年5月,常林鋒一審被以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常林鋒不服,提出上訴。
常林鋒認為一審判決依據(jù)的他的有罪供述,來自刑訊逼供和誘供。為此,參與常林鋒案偵查的刑警及一名預審人員在二審時專門出庭作證,稱他們及同事都是依法辦案,沒有對常林鋒刑訊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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