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孤獨》能否終結盜版經典
日前,《百年孤獨》中文版首發式在京舉行,這是我國出版界首次得到該書作者、諾貝爾文學獎得主加西亞·馬爾克斯的正式授權。《百年孤獨》被譽為“再現拉丁美洲歷史社會圖景的鴻篇巨著”,自1967年問世以來已被翻譯成40多種語言,全球總銷量突破千萬冊。《百年孤獨》在中國圖書市場上早已有多種版本,但正式授權出版,這還是第一次。
《百年孤獨》在中國正式授權發行,對中國文學界和出版界具有非同一般的意義,再次引起人們對著作權國際保護的思考和關注。
盜版與作者不愿授權惡性循環
從嚴格意義上講,《百年孤獨》在中國的所有版本沒有一本算得上是“合法出版物”,在中國加入“伯爾尼公約”受該公約約束之前,這些書應屬于未獲授權版,之后的則純屬盜版。正是由于大量的“未獲授權版”的出現,導致作者不愿授權——上個世紀90年代,馬爾克斯來中國訪問,他對中國書店隨處可見各種版本未經授權的《百年孤獨》、《霍亂時期的愛情》等書表示不滿,并聲稱:將不會授權中國出版《百年孤獨》和其他作品。
1988年,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開始接受國內代理進行對外版權貿易業務,到2006年止,我國共引進版權10萬余項,覆蓋大多數世界名著的出版發行。1994年,國家版權局發布《關于立即停止銷售未經授權而復制的外國作品復制本的緊急通知》,要求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未經授權的外國作品,大大改善了對國外作品的版權保護情況。
但是大量的市場需求和高額的利潤令國內仍時有對國外著作的侵權事件發生。馬爾克斯和《百年孤獨》并非個案,長期以來國內圖書市場一直存在未經作者授權即私自出版的國外作品,尤其是世界名著。
由于一些翻譯出版外國文學的出版社版權意識不強,管理混亂,使得某些海外著作權人及代理人對中國出版界的誤解越來越深,導致他們在與中國同行進行版權貿易時實行“雙重標準”,給中國出版社訂立苛刻的條件,如規定印數、大幅提高版稅預付款等。結果版權交易不是流產,就是出版方被迫接受畸形的高價,最終導致出版方幾乎無利可圖。
三大公約保護國際版權
據了解,目前國際上對著作權保護主要有“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和“TRIPs協議”,這三大國際公約成為現代國際版權公約三大基石,共同肩負著對著作權國際保護的重要使命。
“伯爾尼公約”全稱《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著作權保護的多邊國際公約,也是目前國際上影響最大的對著作權國際保護做出專門規定的公約之一。截至2006年12月,共有163個國家簽字締約,我國于1992年10月加入該公約。
“伯爾尼公約”規定了著作權受保護的對象,即文學藝術作品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的一切作品,而不論其表現方式或形式如何;著作權應包括作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其財產權保護期限為作者有生之年以及死后50年,如果作者難以確定或該作品屬匿名,則不得少于自作品發表之日起50年。
1952年9月,多國簽訂了“世界版權公約”,我國于1992年7月參加了該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并不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對作者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定為作者生前及死后25年,對公約生效時保護期未滿而已在有關國家永久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不再給予保護;“世界版權公約”實行有條件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需要具備一定形式才能獲得版權保護。
此外,我國于2001年12月正式加入WTO,這意味著我國也將遵守WTO烏拉圭回合談判的結果之一——《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的相關條款。一旦出現關于著作權的國際糾紛,則要適用WTO框架下爭端解決機制,可能受到相應的懲罰。
侵權經典作品敗訴概率高
“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在我國生效后,便涉及國內法律對兩個公約在國內實施的具體規定問題。為了讓國內著作權法同國際條約更好銜接,國務院于1992年頒布了《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并在2001年和2011年對著作權法進行了兩次修訂。現在,我國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條款基本上同國際條約保持了一致。因此,在國內如果出現了對國外作品的著作權侵權行為,該國外作品的著作權人可以就該侵權行為向我國法院提出訴訟,國內侵權人則會承擔敗訴并賠償的責任。
2001年,北京新東方學校因為試題侵權問題,被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TS)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北京新東方學校被判令停止侵權,公開向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道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390萬元人民幣。
出版機構在進行圖書出版發行時,需要首先經過版權人的出版授權,若要對圖書內容進行修改、刪節,亦需要取得作者的許可。公民在使用他人作品時,尤其是在網絡上面對不特定對象對文字作品、錄音錄像作品進行使用、轉載、復制、傳播時,一定要獲得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或許可,或者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和23條關于著作權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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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外國文學出版領域的侵權盜版現象屢禁不止,多數發生在國內已獲授權出版的出版商和其他出版商之間。前些年,某出版社未經授權出版了海明威的《老人與海》,已獲授權的譯文社將其告上法庭,被告卻質疑與譯文社簽訂合同的海明威海外版權托管會的法律地位。由于該托管會成立于海明威去世后,由海明威妻子瑪麗·海明威簽署,除了證明材料,還需證明瑪麗·海明威就是海明威的妻子。履行這些手續時間過于漫長,最終譯文社無奈撤消了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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