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引起的社會爭議做出回應,稱“將重視各方意見”,引發強烈關注。
事實上,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46條、第48條將中國錄音制品在首次出版3個月后的使用權利交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理”近一段時間持續在網絡上引發爭議。網民和業內人士追問:著作權集體管理這種模式是否符合中國國情?網絡大討論,能否推動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更為完善,更公開、公正、透明?
著作權“集體管理”讓不少音樂人“傷不起”
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文本,并向社會公開征集建議和意見。一石激起千層浪,草案一經發布,便遭到以劉歡、谷建芬、高曉松為代表的不少音樂人疾呼“被代表”“傷不起”。
據了解,在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除了第69條避風港規則、第72條法定賠償登記條件引發爭議之外,最具爭議性的還屬第46條和第48條中有關音樂著作權行使“集體管理”的規定;此外,第60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和相關權,第70條規定,使用者如果已與集體管理組織簽訂合同,在侵權使用時不承擔賠償責任。
正是這些規定,引發了音樂界的“集體焦慮”。在不少音樂人看來,這兩條規定的組合剝奪了原本屬于著作權人的私權。
音樂人高曉松率先以微博“開火”:“憑什么立法剝奪我們對著作權同時也是公民私有財產的處置權?立法讓從未對音樂投過一分錢的官辦機構處置我們的財產?”
4月11日,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與中國音樂家協會流行音樂學會在北京舉行了媒體通氣會。與會音樂公司和音樂人紛紛表示,若不修改或刪除這些強制剝奪著作權、支配權、直接收益權和訴訟權等內容的條款,與會音樂公司和音樂人將集體退出音著協。
面對巨大壓力,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于4月12日在官網發出公告,表態稱支持刪除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46及48條,同時還向公眾澄清,音著協并非著作權法修法小組成員。
4月24日,在“2011年中國知識產權發展狀況”新聞發布會上,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對這一社會焦點事件公開作出回應:“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已經產生100多年,但在中國的時間很短。作為一種制度設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有必要的,是有生命力的。”但他也回應社會關切說,“現在有很多不同意見,各方面意見我們都很歡迎”。
“私權”博弈“集體管理”,是否符合中國國情?
伴隨著事件的持續發酵,承擔著作權集體管理職能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也逐漸進入社會公眾的視野。
早在2011年上海舉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數字環境下的版權管理和執法國家研討會”上,中國音著協副總干事劉平曾介紹說,音著協是1992年12月成立的,是中國建立時間最早,運作經驗相對比較豐富的著作權組織,專門致力于維護音樂詞曲、作品和著作權人的協會。
劉平還表示:“著作權的合法使用對于世界各國都是一個比較棘手、難以解決的問題。中國的國情比較特殊,有條件發揮強大行政管理和引導能力,為世界的其他國家和地區樹立榜樣。音著協將會配合國家的法律管理部門,繼續開拓著作權保護的新理念。”
何為“著作權集體管理”?閻曉宏解釋說,就是在基于權利人自愿的基礎上,把權利人難以行使的一些“小權利”集中后交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幫其管理。
閻曉宏介紹:“音樂著作權協會現在管理5000多位詞曲作者的權利。所謂延伸就是這些音樂家之外的作品能不能由它來代理的問題。”閻曉宏認為,現在的草案提出可以代理,但是作者聲明不許代理的除外。
事實上,著作權集體管理不僅在中國是新事物,在世界范圍內也處于探索之中。日本表演者管理協會事務局長、法務部主任增山周去年底在上海參會時表示:著作權人的權利“是私權,一般不太適合來進行積極管理。因為這些表演家平時有它的經理人,也許有他的公司。而且在互聯網這個世界里面,應該得到權利人的授權才能去利用這些作品、表演、廣播節目。”
增山周還強調說,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必須“非常的公平,非常的透明,非常的專業”。
澳大利亞著作權協會主席卡洛琳·摩根也在與中國同行交流時表示,盡管社會上對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的需求在不斷增長,但“總的來說,從法律的角度,對于著作權的集體管理并沒有什么硬性要求。”
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有待完善,能否修改形成“多贏”?
近日,新浪微博發起一項投票,名為“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惹爭議,你的意見是?”,參與投票的網民有高達95.2%的比例認為新草案不妥,傷害了創作者利益。
針對紛紛擾擾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風波,不少音樂人與業內專家呼吁進一步修改完善,平衡各方利益,為原創能力和個性創意提供充分的保護,以期最終達到繁榮文藝創作的“多贏”效果。
記者了解到,上海音協流行音樂專業委員會日前向國家版權局提交的“建議書”中,就針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提出了十分具體的完善意見,例如,將第46條錄音制品首次出版后的“三個月”保護期修改為“三年”;將第69條中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刪除等。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許春明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是一個降低作品傳播使用交易成本,擴大作品傳播范圍,加速作品傳播速度,增加權利人收入的多贏先進制度。“不過,目前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尚不完備,實行‘延伸代理’時機尚不成熟。”
許春明指出,“我國目前存在的集體管理組織壟斷性、準行政性體制弊端,以及授權、收費、分配等方面的機制缺陷,導致集體管理組織公信力不強、認同度不高。”無疑,這也是引發此次風波的原因之一。
輿論認為,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體制機制是化解目前爭議的治本之道。圍繞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形成的爭議,恰恰折射出社會上對著作權保護現狀的不滿和對未來的擔憂。而化解這些憂慮,就需要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更公正、更公開、更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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