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信息化促進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
掌握公眾信息的單位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給他人的,可視情形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昨日,《廣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送審稿)》(下稱《條例》)在省政府法制辦官網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6月24日。
《條例》分信息安全保障、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化規劃編制等十章65條,其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及年度執行報告,接受社會監督和質詢。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通過電子政務網絡實現政務信息和基礎信息資源在國家機構以及社會公共服務單位之間的共享使用。縣級以上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編制政務信息和基礎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目錄,明確政務信息和基礎信息資源共享的內容、方式、技術規范和責任,并根據職責分工開發政務信息和基礎信息資源。
居民信息泄露時有發生,《條例》規定,掌握公眾信息的單位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形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同時沒收非法所得。給他人權利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信息網絡和信息系統的運行使用單位,未按要求制定信息安全應急預案,或者對信息網絡和信息系統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由縣級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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