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區(qū)法院通報幾起典型“克隆卡”案件
稱該類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
近日,順德區(qū)法院向媒體通報了幾起典型“克隆卡”案件。據(jù)了解,順德法院受理的儲戶銀行卡被不法分子盜刷或盜取的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 2011年至今共受理該類糾紛約40件。
銀行卡“克隆”的手段,主要是在商戶POS機、銀行自助柜員機等自助設備的鍵盤、插卡口安裝微型盜碼攝像頭、設置假操作面板等,以盜取銀行卡信息及密碼設備。
同時,也存在著商戶在經(jīng)營過程中故意向他人泄露儲戶的銀行卡信息或與犯罪分子串通盜取銀行卡信息。
在作案地域上,盜取、盜刷的交易行為多發(fā)生在異地;在作案時間上,犯罪分子多選擇深夜或凌晨以連續(xù)獲取兩天最高限額的款項,又或是在5時至9時與銀行對外營業(yè)錯開的時間。
案例一:
銀行卡遭克隆 銀行也擔責
去年2月21日晚8時許,家住杏壇的一名市民的一張恒通金卡被人分4次取走或消費共50040元。
該市民報警后,警方發(fā)現(xiàn)這張銀行卡和身份證一直在市民家中。隨后,該市民將銀行告上了法院。
順德區(qū)法院認為,被告銀行不能識別非法分子的克隆卡,使之使用偽卡竊取原告存款得逞,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法院判決,被告銀行應負存款被盜損失的70%。
案例二:
銀行卡無故被取款4萬多
2009年2月10日至12日,順德一市民的銀行卡居然在廣州先后18次在不同銀行的ATM機上分別取款,刷走了42770元。直到8天后,這位市民聲稱自己的銀行卡遭盜刷,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jīng)處理,公安機關通過刑事偵查手段至今只能查實案涉款項于不同銀行分別被提走,其證據(jù)未能反映案涉款項是被他人用其他信用卡或其他非法手段所“盜取”;在此前提下,原告主張信用卡存在被盜取的事實證據(jù)不足,法院不予采納,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提醒,市民在辦理銀行卡時,最好開通短信通知功能,以確保其第一時間知曉賬戶資金變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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