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位年輕人被江蘇中江信息技術培訓學校以夸大宣傳、誤導誘騙、虛假承諾方式騙去繳納了13000元培訓費,浪費了一年多的青春時光后在軟件行業根本就找不到工作,給市委書記信箱寫信反映此事,工作人員回復說: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告到鼓樓法院、被拖延了近11個月以令人啼笑皆非的判決原告敗訴(估計中江找到了關系),上訴到市中院,法官說上訴狀里提到的被告欺詐行為不歸法院管,并問:有沒有到有關部門舉報?回避了被告的廣告和合同的欺詐問題,中院按欺詐合同的條款有效判決,把中江的違法廣告和欺詐合同反映到鼓樓工商局,該局廣告合同科告訴我違法廣告已過了二年投訴期,法院已經判決合同依法有效、法大于行政,工商局無權再查,并替中江發出威脅:如果再搞下去你兒子以后不要在南京混了。3月11日給《南京網絡問政》司法局發帖反映,帖子被隱藏,但由02583639360發來短信“您的信件已轉至咨詢投訴平臺,相關部門正在處理中”。還沒有處理結果。
下面是市法院視而不見的上訴代理詞
事實與理由:
一、早在2006年9月就有媒體報道過被上訴人的招生廣告有夸大宣傳、玩弄文字游戲的劣跡,被上訴人不但不思悔改,到2008年4月又用夸大宣傳、欺騙和誤導的方式在《現代快報》上登招生廣告,廣告詞用“來中江工作有保障 政府有補貼”,“有口皆碑--每一個學員都就業!高就業質量!”在這廣告的誘惑下我們到中江去咨詢,負責招生的ZL老師滿口承諾解決就業,不就業退還全部培訓費,學期只有八個月,并給我們看了合同,合同是《教學與就業合同》,培訓內容是“乙方報名參加甲方軟件項目式培訓java經典就業班”,在被上訴人的虛假承諾、欺騙誤導下我們一次性繳納了13000元培訓費,于2008年5月17日開課,一直到2009年3月中旬結業,校長ZML在班上作了結業講話。結業后多位學員在軟件行業連低就業質量的工作都找不到,就業事實與被上訴人的廣告宣傳,合同承諾大相徑庭!害得多位學員被騙了13000元培訓費,浪費了一年多的青春時光后在軟件行業就業無望的情況下為了生活無奈地另謀生路了。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的招生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和必須承擔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的責任!被上訴人還必須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五十三條、五十四條的責任。
二、被上訴人是個私人辦的培訓學校,學員經培訓結業后由推薦就業的老師聯系、打聽哪家軟件公司招人,然后幫學員報個名,由學員去筆試面試,這種就業方式被上訴人只能與學員簽訂《java軟件培訓合同》、《教學與培訓合同》。可偏偏被上訴人在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用人合同、在沒有軟件企業訂單的情況下與學員簽訂的是只有確定了用人單位、招生即招工才能簽訂的《教學與就業合同》,正是被上訴人在沒有軟件企業訂單的情況下招生,這就是多位學員結業后長時間找不到工作的根本原因。被上訴人必須拿出2008年5月17日開課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人才定制合同,拿不出就是欺詐行為!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教學與就業合同》依法有效,那么也應該同時判決被告付給原告結業后4個月未能就業的工資,因為簽訂《教學與就業合同》就是教學合同和就業合同,教學與就業是同步的 ,學員結業之日就是就業之日! 被上訴人根據合同把結業的學員直接輸送、派遣、安排到軟件公司就業由 用人單位發工資,沒能解決就業的中江必須發給工資!否則就是欺詐行為!一審判決沒有認清《教學與就業合同》的定理,屬于事實認定不清,是個缺胳膊少腿的判決。
三、被上訴人制定的格式合同培訓內容是“乙方報名參加甲方軟件項目式培訓java經典就業班”,被上訴人在合同中故意用十分罕見的“java經典就業班”一詞來誘惑學員報名繳費簽合同,上訴人正是在“經典就業班”一詞的誘惑欺騙下繳費簽合同的,上訴人原以為參加被上訴人的“java經典就業班”能夠在培訓結業后直接進入高檔次的軟件企業就業,可是經過幾個月的東奔西跑、筆試面試后連拿當年850元南京市最低工資的軟件公司都找不到,被上訴人的《java經典就業班》一詞嚴重違法違規!屬于嚴重欺詐行為!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庭不應該對合同中舉世罕見的《java經典就業班》這一欺詐用詞視而不見。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教學與就業合同》依法有效,那么同時也應該判決被上訴人按學員結業后進入高檔次的軟件企業就業的待遇付給工資!只有這樣判決才合情合理,才有說服力。
四、被上訴人在合同中用“甲方承諾乙方解決就業”,不就業退還全部培訓費,上訴人原以為被上訴人“承諾解決就業”就是培訓就業后由學校直接輸送、安排、派遣到軟件企業就業,可實際結果是“承諾解決就業”的和其他100%推薦就業的學校學員在一起筆試面試爭就業機會,被上訴人的《java經典就業班》學員與其他學校普通培訓班的學員在一起爭職位搶飯碗,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的這種就業方式違背了廣告“工作有保障”、“高就業質量”、違背了合同《教學與就業合同》、“java經典就業班”的定義,是違法的廣告和具有欺詐性質的合同。上訴人認為即使一審法庭在偏袒被上訴人的情況下也應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五十四條來對待合同。
五、被上訴人不但會欺騙學員,而且提供假證據欺騙一審法庭,2010年一月被上訴人接到起訴書后才制作了2009年6月18 日學校的結業證書欺騙法庭,真實情況是2009年3月中旬已經全部結業了,在3月中旬參加江蘇省人事廳的考試后沒再上一次課,被上訴人從來沒有一次要求未能就業的學員返校,而是多位未能就業的學員多次返校要求解決就業,難道要放假三個月才算結業嗎?考試拿到江蘇省人事廳證書的學員都不發學校的證書,考試拿不到人事廳證書的才發學校的證書,證明人:JZD手機號、XYS手機號。經過幾個月的奔波后上訴人發現被上訴人的招生廣告和合同承諾是個大騙局,面對著當時java軟件程序員過剩,上訴人的精神壓力很大,為了緩解精神壓力,為了生活于2009年7月中旬無奈地到**一家與大學專業有關的民營企業去試用。被上訴人在辯狀中混淆職業技術培訓與學歷教育的就業概念,忽悠、欺騙不知道java軟件程序員是干什么工作的法官,法庭也沒有核實調查事實真相。一個非計算機專業的培訓生花費了高額培訓費、浪費了一年多的青春時光除了會寫初級java軟件程序代碼外什么都不會,對自己和單位的電腦軟件硬件出故障束手無策,進不了軟件企業工作毫無用處。
六、被上訴人用欺騙性違法招生廣告和欺詐性違法合同把學員騙來培訓,解決不了成績優秀的學員就業自己不承擔任何責任,以其惡意設置的沒有時間表的重讀一次拒絕退款實在卑鄙無恥!重讀就是留級、只有留級才重讀,上訴人認為重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第五十四條里的條款。
以上代理詞供審判長、合議庭參考,上訴人懇請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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