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上寫的是“千足金”,項鏈上卻印刻著“足金”字樣。消費者因此向賣方北京天天人民商場老鳳祥銀樓索要雙倍賠償。昨天,通州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呂先生稱,其從被告北京天天人民商城老鳳祥銀樓處購買一條標有“千足金項鏈”的黃金飾品,總價12966元。事后發現項鏈本體上鋼號印記刻有“足金”字樣,
而發票上面寫的卻是“千足金”。原告找到被告協商,被告銷售人員稱,由于加工時加了焊藥,純度有些低,但仍然可按千足金銷售,千足金與足金可按一個價錢賣,這是行規,并稱老鳳祥產品是國家質量監督局、國家珠寶協會免檢產品,產品印記和標簽內容不一致是過錯,質量沒問題。原告要求被告雙倍賠償總計25732元,并通過媒體賠禮道歉。
對此,被告辯稱原告所述情況與事實不符。雙方在簽訂購買合同時,被告并不知道印記與標簽不符,此后,原告到被告處,表示標簽與印記不符,此時被告才發現這種情況。所以,被告和原告簽訂合同時,被告屬于善意。之所以項鏈上的印記與標簽不符,是因為2011年開始實行新國標,規定凡是存在焊藥,即使主體是千足金,也必須標示為足金。商家因工作疏忽,忘記修改標簽。被告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欺詐,原告無權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主張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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