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家民營快遞廣州市場的負責人,陳立軍(化名)很郁悶。近期他們公司旗下不少運營網點連續接到罰單,“一張罰單要交1000元,整個廣州分公司有幾百家網點,這意味著,我們可能面臨高達幾十萬的罰款。”
遭遇此種窘境的并非個別現象,南都記者連日調查發現,包括順豐、申通、圓通、韻達等諸多快遞網點近期也不斷收到類似罰單,主要原因是他們現在使用的格式《快遞服務合同》被認為是霸王條款。
“雖然國家郵政總局和國家工商總局在2009年共同出臺了格式合同范本,但不被法院認同,被認為是部門規范。目前包括EMS、UPS、順豐、申通等國內外快遞企業在運營中都是采用各家自己制定的框架式條款。尤其是有關快遞損失賠償等問題沒有具體的規范,業內存在很大的分歧。”中國快遞咨詢網首席顧問徐勇表示,現在當務之急是應該修法,否則因框架合同引發的危機有可能影響整個快遞行業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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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斤黃金20元運費”的風險
“為平衡風險,我們公司對單票托寄物的價值有最高上限。如果托寄物的價值超過2萬元,寄件人需要拆分至單票價值2萬元以下分別托運,并進行保價。”一家快遞企業內部人士向記者透露,比如一公斤黃金,價值40萬元。快遞企業出于分散風險的考慮,會分20票寄送,即使丟失一票,快遞公司賠償的金額也只有2萬元。
不過,快遞企業一公斤貨物跨省運費是20元,分開20票后,費用將提高到400元左右,加上保價金額,運費將在1000元左右。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寄件人怕麻煩,同時為節省運費,會隱瞞托寄物的價值,而且不進行保價。
“快遞企業目前的運費以重量為計算標準,而不是其價值。”陳立軍表示,目前無論是黃金、玉石、蘋果手機等高價值貨品也通過這種收費標準來寄送,而且多數不保價,但一旦損失賠償,消費者卻要以其貨品的價值金額來索賠,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記者了解獲悉,目前《郵政法》規定,對于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不過,徐勇表示,《郵政法》特別表明,這僅適用于郵政普通業務,而郵政普通業務范圍以外的快遞損失賠償,則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依據民法通則,損失賠償關鍵要看雙方在達成交易之初,在公平、等價的基礎上,簽署的合同或條款,其中特殊條款需用黑體字標明。”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向龍表示。
五花八門的賠償規定
目前,快遞公司提供填寫的《快遞詳細清單》背面的格式條款即為快遞企業與消費者達成的協議。不過里面的內容由各快遞公司自家制定,叫法以及賠償標準各不相同。
南都記者調查獲悉,EMS稱為《國內特快遞專遞郵件業務使用須知》,約定保價最高限額10萬元,保價郵件丟失、損毀或短少,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未保價的貨品,則最高不超過所付資費的三倍,也不承擔其它損失賠償責任。 上一頁1 2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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