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對外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據了解,這部共24章、548條、7萬余字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歷史上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它將自2013年1月1日起與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同步施行。
肉刑、變相肉刑都屬刑訊逼供行為
今年初刑事訴訟法修改,較為全面地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愿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為切實維護司法公正,維護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遏制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司法解釋設專節對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具體適用作出了明確。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應當綜合考慮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等情況作出認定。
為明確對取證合法性的審查、調查程序,司法解釋規定:開庭審理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法庭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進行調查;沒有疑問的,應當當庭說明情況和理由,繼續法庭審理。
訴訟參與人不得微博直播庭審
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服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禮儀;不得鼓掌、喧嘩、哄鬧、隨意走動;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之所以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傳播庭審情況,主要是考慮司法實踐中個別訴訟參與人當庭利用電腦、手機等“直播”庭審情況,試圖給法庭制造“輿論壓力”,這顯然干擾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訴訟參與人不專注庭審,無疑也有違職業道德,有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解釋還規定,對未經許可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的,審判長可以決定暫扣存儲介質或者相關設備。
法院院長簽發出庭令可強制證人出庭
為保障當事人的質證權,提高庭審質量,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符合條件的證人,經院長簽發強制證人出庭令,可以強制其出庭。
死刑復核最高法院應聽取律師意見
為確保死刑案件質量,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死刑復核期間,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場所聽取其意見,并制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對于死刑復核案件,司法解釋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并將采納情況及理由反饋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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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最高法院:未經許可微博直播庭審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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