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人壽將其網銷的保險產品與投連險和基金進行比較,在該表中,刻意用股票型基金的風險特征作為基金的特征,其實貨幣基金、理財債基的風險非常低,收益可能還好過該產品。
弘康人壽、國華人壽、合眾人壽將萬能險包裝為“理財神器”,3天售出7600萬元
在銀保渠道監管收緊之后,網絡等平臺成為不少保險公司,尤其是中小型保險公司的新發力點。上周,弘康人壽、國華人壽、合眾人壽三家保險公司在網上推出了5款保險產品,3天內就銷售了7600多萬元,再次引發業界關注。除了少數的意外險產品外,萬能險等理財型保險成為網絡銷售的主力,上述保險公司更是將投資收益率作為產品賣點。對此,業內人士提示,保險產品的收益率均為預期收益率,而且還要涉及投保初始費用及提前退保或部分支取費用,實際收益遠低于其網絡宣傳。
“理財神器”就是萬能險
雖然保險公司自營網站或進駐電商平臺開店的網銷模式并不新鮮,但去年興起的保險網絡團購卻令這一渠道著實火了起來。
上周,弘康人壽、國華人壽、合眾人壽等三家保險公司在某團購網站發起了團購活動,推出了包括弘康靈動一號、弘康零極限B款、國華理財寶、國華一號、好太太(穩贏)一號等5款產品。因為最低1000元的投保門檻,吸引了不少網友搶購,據該網絡平臺給出的數據顯示,為期3天的團購共成交訂單超過1萬筆,總金額超過7600萬元。而在此前,國華人壽也曾在該團購網站創下了3天銷售過億元的紀錄。
記者在網站查詢發現,雖然是保險產品,但上述保險公司在推廣時都大打“理財”牌。以國華人壽為例,其在網站上就推出了“四月搶財季”,將主打的保險產品分別定義為“理財神器”、“快速理財精品”,有的產品旁更直接注明“預期結算利率5.2%”或“超長穩健,3年保底”的字樣。同樣,合眾人壽的官方網店上也打出了“理財選合眾”的字眼,“好太太理財(穩贏)一號,預期年化收益率5%”的產品宣傳被放置在首頁的顯著位置。而弘康人壽在網上推廣的兩款理財產品,更使用了“低門檻”、“超短期”、“收益高”、“有保底”等宣傳語。
盡管這些產品乍看上去與市民經常接觸的銀行理財產品類似,但記者查看相關產品的條款發現,所謂“理財神器”實際上就是常見的萬能險產品。
預期年化結算利率并非收益
由于保險公司將萬能險包裝成為理財產品,因此產品的投資收益、投資期限和投資門檻也就成為吸引投資者的重點。相比一般銀行理財產品5萬元的起始門檻,上述的保險產品最低的認購金額只需要500元,投資期限也從15天到1年不等。而更重要的是,這些保險產品的收益情況也是頗為亮眼,弘康靈動一號保險理財計劃,宣稱15天的年化收益可以達到3.01%,而其他幾款產品給出的收益更是從4.4%至5.2%不等。
但與銀行理財產品的預期年化收益率相比,萬能險產品的收益率是用預期年化結算利率來衡量的。“比如都是投資一年,銀行理財產品就是用本金乘以年化收益率,就是收益。而結算利率則不同,保險公司每個月都會公布一次結算利率,根據該利率計算當期的投資收益,每個月的水平都可能發生浮動。”保險公司專業人士解釋稱,可能投資的前幾個月結算利率比較高,但是之后如果降低了,得到的實際收益也會降低。“而且,預期年化結算利率并不是保險公司承諾的收益,從過去幾年的數字來看,高的時候某些保險公司的結算利率可以超過6%,但低的時候只有3%-4%。”
此外,萬能險作為一種保險產品,在投資者一次性繳納保費后是要扣除初始費用后才納入投資賬戶。例如,國華人壽在網上銷售的國華二號(原金鑰匙二號)萬能險,其宣傳中標明高效增值:預期年化結算利率高達5.2%”,但記者查看其產品說明也發現,這款產品要按照第一年保費的1%繳納初始費用。以一次性投資10萬元購買該產品為例,一年后的本息是10.4148萬元,以此計算其實際的收益率只有4.148%。
因為是保險產品,雖然上述團購萬能險產品都降低了退保金收取時限和金額,但大多仍規定在1年之內退保或部分支取仍要支付1%-5%不等費用。以合眾人壽網上推銷的“好太太理財(穩贏)一號”為例,其一年之內退保費用為5%,按照其目前5%的結算利率水平來看,只要投資不滿一年退保都要損失本金。
網絡銷售監管仍存空白
盡管萬能險在網上被包裝為“理財產品”也引發了不少投資者的質疑,但業內人士表示,上述保險公司的行為暫時還無法定性。“2011年,保監會曾針對網絡銷售保險產品下發過《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但此后相關的正式規定并未下發,而現行的監管規定主要是針對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在網上銷售保險產品。”該人士表示。
與網絡銷售相比,此前各銀行網點也是各種萬能險、投連險等理財型的保險產品主要銷售渠道。因為銀保渠道的銷售誤導現象嚴重,2011年監管部門就發布了《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對銷售方式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其中第三十五條規定,“在銷售過程中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銷售中不得使用“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新業務”等不當用語,更特別強調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進行片面類比,不得夸大或變相夸大保險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諾固定分紅收益”等。
相比之下,在網絡銷售渠道中,保險產品的監管卻處于真空,即使按照2011年的征求意見稿條款,也僅規定了“在網站上夸大或者變相夸大保險產品的收益”等內容。對此,業內人士也坦言,為了規避風險,保險公司在網上銷售產品時也避免直接與國債、存款利率等相比,而更多是選擇用與基金的費用、收益等進行類比,以強調前者的收益穩定、保本等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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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保險公司轉戰網絡大打擦邊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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