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購網專欄 作者:趙虎)一則《內蒙古電信被指虛假宣傳,大學生擬組團起訴》的新聞引起了作者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思考。小王是一個考上大學的學生,在金榜題名時收到大學錄取通知書 和“金榜題名卡”。這個“金榜題名卡”清清楚楚的寫著“中國電信送你一張‘金榜題名卡’,持該卡開學時到中國電信校內業務辦理點送你4寸大屏3G智能手機一部,請妥善保存。”,上面加蓋了“內蒙古大學電信營業廳”的公章。
由鼎鼎大名的中國電信蓋章的卡,并且跟錄取通知書一起寄過來的,一個普通消費者能不相信是真的嗎?結果,小王把手機放在家里,到了大學去領手機,才被告知就是普普通通的“0元購機”活動,或者說“存話費送手機”。小王大呼上當,手機沒有帶,只能參加這個活動了。趙虎律師認為:內蒙古大學電信營業廳的這種行為涉嫌虛假宣傳,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第十九條規 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這兩條規定分別從正反兩個方面規定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經營者不得 虛假宣傳的義務。
正是因為消費者有知情權,法律才規定了經營者負有不得虛假宣傳的義務,這兩個方面相輔相成,共同起到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作用。就本案而 言,內蒙古大學電信營業廳寄給新被錄取的大學生“金榜題名卡”顯然是一種宣傳行為,這個宣傳行為中附加了贈送手機的承諾,并且加蓋了單位的印章。
不但如 此,這個贈送手機的承諾沒有附加任何條件,說的非常肯定,正常情況下理解亦不存在附加條件的空間。一個普通的消費者拿到這個跟錄取通知書一起寄來的“金榜 題名卡”,正常理解下會認為是一種跟學校合作免費送給學生手機的活動,不會想到是在哪里都能辦理的“0元購機”活動或者還有其他的附加條件。如果內蒙古大學電信營業廳只是使用這種方式來引誘消費者的話,本文認為:這種行為已經引起了消費者的誤解,構成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但規定了消費者具有知情權、經營者負有不得虛假宣傳的義務,并且規定了一旦經營者實施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之后的法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 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根據這條規定,小王可以向當地的工商機關或 者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依照法律規定,對當地中國電信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另據本新聞稱,小王無奈辦交話費辦理了“0元購機”之后,手機出現了質量問題,但是得不到解決,并且約定的返還話費也沒有返還。這就涉及手機的“三包”問題和經營者履行合同的問題了。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 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 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既然小王與內蒙古大學電信簽訂了合同,雙方都要根據合同的約定來履行。如 果內蒙古大學電信不能依照約定返還話費,小王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的約定,到法院起訴內蒙古大學電信,要求內蒙古大學電信實際履行合 同并賠償損失。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我國《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八條規定:“移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見附錄1《實施三包的移動電話機商品目錄》。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第三條規定:“移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 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以上規定,誰銷售誰負責三包, 既然內蒙古大學電信營業廳銷售的手機,就應該嚴格依法承擔三包的義務。
手機主機的“三包”為一年,其他零部件也有具體的期限規定。如果手機經過兩次修理仍 然不能正常使用的,內蒙古大學電信營業廳應該根據小王的要求依法進行換貨或者退貨。也許內蒙古大學電信營業廳會以手機為“贈送”而非購買為由拒絕提供三包 服務,但是這種所謂的“0元購機”絕不是真正的“增機”,而是一種一攬子的有償商業服務行為,經營者已經把手機的成本計算在內。所以,內蒙古大學電信營業廳不能以手機是“贈送“的為理由拒絕根據法律規定進行三包服務,小王等同學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
《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消費者因商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信息產業部門移動電話機(電話機)產品質量投訴中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根據該規定,小王可以向消費者協會等部門進行投訴,要求這些部門進行處理。
綜上,從這個案件可以看到內蒙古大學電信營業廳等企業在商業經營過程中沒有考慮到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小王等同學應該積極拿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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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從“金榜題名卡”談消費者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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