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意見稿共20個條文,涉及房產、孩子、外遇等近些年的婚姻熱門話題。意見稿公布后,普通市民、律師都紛紛發表了意見。近日,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其中爭議最大的一條是對按揭款購房的規定,很多人都認為這一規定不利于促進和維持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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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證不改名字 妻子拒絕生育
“我們剛剛結婚,其實婚前就為這事情吵了。 ”昨日,家住解放社區的李小姐說了自己的煩心事,她和丈夫已經登記快半年了,婚禮是11月21日剛剛舉辦完的。其實,李小姐婚后和丈夫的生活一直很愉快,而且前不久剛剛檢查出已經懷有一個月身孕了。沒想到前幾天,《婚姻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出臺后,小兩口卻為房子的歸屬鬧翻了。
“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買房,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的,房子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可將該房子認定為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對另一方參與還貸的數額以及房價上漲因素對另一方進行相關補償。“最近幾天,很多女同事都在討論這個問題。 ”李小姐和同事們仔細研究后產生了危機感,按照這規定,這套“婚前房”徹底跟她們無關了,如果兩人離婚,丈夫頂多將這幾年的房貸還一半給妻子,再給點房價上漲的補償。
“我想改房產證的名字,但老公覺得沒必要,他認為我現在就想著離婚的事,傷感情。”李小姐也因為丈夫不體諒她而打算不要這個孩子了,目前兩家老人也互相杠上了。
夫妻共同還貸 離婚后房子判給男方
“離婚訴訟最難的就是房產分割。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說,近日,他經手了一個離婚案子,一對夫妻結婚七年了,最近起訴離婚。他們只有一套住房,是男方在2003年結婚前五個月買的,當時首付款只有4萬元,又從銀行貸款10萬元,貸款期限10年。男方首付款4萬元中,向同事借了2.3萬元,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現一審法院判決房子系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僅僅判決共同還貸款的一半由男方補償給女方。房子歸男方所有,男方給予女方補償金4萬元。
“現在房價已經不能和當年相提并論,作為工薪階層,這4萬元不可能買到房子。 ”離婚后,女方將面臨無家可歸的地步,故一審判決后女方提出了上訴。近日,意見稿出臺,第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一個普通家庭為了結婚按揭買了一套住房,男方拿出30%的房款首付,婚后要在工資里繳納一定年限,所剩工資已經不能滿足日常開銷,這就要靠另一方的經濟支持才能維持婚姻正常所需。 ”對此女方表示更深的擔憂,在夫妻續繳期間,雙方的經濟收入中都有對方一份心血和努力,不能說誰按揭誰償還就是誰的,關鍵是在這期間要怎么分割婚后的共同債務問題。
商議為主 隨便扯出《婚姻法》傷感情
對此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王金海律師表示,目前,該司法解釋還在征求意見階段,尚未正式實施,但無論結果如何,李小姐用“不生孩子”來威脅丈夫,這種行為肯定是不妥的。但在一些離婚案件中,房產是最難分割的,這一草案已經考慮到夫妻共同還貸款,房子逐年增值的情況,將房屋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訴訟中進行分割。
在產權歸屬方面,依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房屋產權的歸屬應當以物權登記為標準,房屋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即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遵循了物權的一般原理,進一步完善了婚姻法夫妻財產制度。而目前的國情是,一般家庭僅憑夫妻雙方收入只能供一套住房,故往往判決后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無力給付另一方相應的補償,另一方幾乎是被“凈身出戶”,按政策再買房也視為第二套住房,首付款要占購房款的一半以上,還要付高額利息,故無力再購買住房,導致其居無定所,生活困難。
■律師建議
意見稿引起一些家庭的擔憂是正常的,但建議夫妻倆平心靜氣地探討各自對家庭、對房子的貢獻,再與雙方老人積極商議,然后將商議結果進行公證即可,不到離婚的地步,不必扯出《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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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不改房名 我不生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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