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美國科技博客TechCrunch近日刊登法律服務網站Rocket Lawyer創始人查理·摩爾(Charley Moore)的文章稱,在建立一個企業王朝的過程中,Facebook董事會應當引入獨立董事。
以下為文章主要內容:
扎克伯格絕對控制
Facebook已經創造了歷史并改變了世界,該網站的服務受到大量用戶的喜愛。因此,目前是最好的時機推動Facebook的公司治理結構做出改變,在董事會中引入一名或更多的獨立董事。
在進行IPO(首次公開招股)之后,谷歌(微博)創始人仍保持著對公司的控制。而LinkedIn、Groupon和Zynga等公司也是如此。在Facebook發展早期,作為扎克伯格的主要伙伴,西恩·帕克(Sean Parker)扮演著重要角色,他向扎克伯格指出了保持對公司控制力的重要性。因此,扎克伯格一直對Facebook董事會擁有主導權,任命了董事會5名成員中的3名。
目前,創始人控制公司的趨勢在Facebook正愈演愈烈。在IPO之后,扎克伯格將持有投票權極大的B級股。他不僅擁有高達57.1%的投票權,還擁有任命所有董事會成員的權力。扎克伯格甚至有權指定自己的繼任者。
或將帶來不利后果
這樣的控制權帶來的后果或許并非扎克伯格期望的。通過對公司的完全控制,扎克伯格希望Facebook能專注于發展社交網絡的長期使命,而不是華爾街要求的短期利益。然而在實際情況下,Facebook有可能因此出現一些糟糕的決策,并且在面對一些證券訴訟時非常脆弱。
當創始人控制的公司上市時,他們需要準備好接受公眾的徹底審視。實際上,最好的創始人也可能做出錯誤的決定,或任命無法勝任的繼任者。這就是企業需要獲得獨立評估和信托人的原因,這將幫助企業更好地承擔責任,并向更合適的方向發展。
毫無疑問,許多由創始人控制的公司表現非常出色。在標準普爾500指數的2/3公司中,創始人家族都是具有影響力的投資方。由創始人控股的公司表現良好主要是由于,創始人能夠從長期利益的角度來考慮企業發展,他們關注企業的使命,而不僅僅是財務收益。
借鑒福特成功經驗
例如,在1903年亨利·福特(Henry Ford)創立福特汽車之后,該公司的業務持續盈利。自1956年以來,福特家族制定了一個系統,確保只有家族成員能夠持有B級股。這使得福特家族擁有至少40%的投票權,并在并購和出售資產等問題方面擁有決定權。
盡管福特家族擁有對福特汽車的控制權,但在開展業務時并不專斷。該公司引入了有資質的顧問,包括最初的法律顧問克利福德·朗利(Clifford Longley),投資方高盛,以及多名獨立董事。這種模式運轉良好,幫助福特抵御了多次的美國經濟衰退。例如,在近期的美國金融危機中,福特是唯一一家不需要政府拯救的美國主要汽車制造商。
到目前為止,扎克伯格在Facebook的公司治理方面做出了不同選擇。在Facebook上市后,扎克伯格對公司將有更大的控制權。作為一家“受控的公司”,Facebook將可以不必像大部分上市公司一樣,遵守對于上市公司監管的一些規定。
Facebook的IPO招股書顯示:“由于我們是一家‘受控公司’,我們無需確保董事會大部分成員為獨立董事,也無需設立薪酬委員會,或獨立的提名委員會。”因此,Facebook的所有董事都是由扎克伯格選擇的。
接班人不應“世襲”
在谷歌,盡管拉里·佩奇(Larry Page)、謝爾蓋·布林(Sergey Brin)和埃里克·施密特(Eric Schmidt)通過大部分投票權也能夠控制公司,但這樣的“三駕馬車”模式實現了平衡,沒有一個人可以單獨任命或解雇董事。LinkedIn的雷德·霍夫曼(Reid Hoffman)、Groupon的安德魯·梅森(Andrew Mason)和Zynga的馬克·平卡斯(Mark Pincus)也是如此。
因此,作為一名企業創始人,如果你希望保持個人對公司的控制,那么Facebook就是藍本。而如果希望使公司長期發展,避免未來公司的領導者出現失誤,那么還應當做到兩點:確保公司的非創始股東能夠選舉一名獨立董事,以及制定非默認“世襲”的接班人計劃。(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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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扎克伯格獨裁風險高 Facebook應引入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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