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京華時報》2月14日報道,國家土地督察派駐地方督察局近期開始密集約談土地違法嚴重地區(qū)的政府主要負責人。截至目前,已經(jīng)約談了重慶、四川、寧夏、青海、貴州、湖北、浙江、福建以及上海9個省(區(qū)、市)的一些嚴重違法的地級市以及縣市的政府主要負責人。
由國土部對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當然比不約談好,但是,要說這種約談能起多大成效,恐怕還得打個問號。去年7月7日,國土資源部公開了首次土地違法問責結果,全國有73個市、縣政府相關負責人被處以黨紀、政紀處分,但無一人被撤職,有專家認為 “沒有人被拿下,年年問責,依然年年有人違法用地”。由此,我看國土部對相關官員進行約談是有必要的,但更必要的是讓代表們對官員進行約見。
其實,不需超常的智慧就可以知道,國土部約談出現(xiàn)“沒有人被拿下,年年問責,依然年年有人違法用地”這樣的結果,是不足為奇的。國土部的約談畢竟是體制內的內部監(jiān)督,是自上而下的監(jiān)督,這種監(jiān)督有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上級與下級經(jīng)常接觸和具有工作聯(lián)系,監(jiān)督難免手軟,上級對于下級也存在信息不對稱,人力、物力有限,監(jiān)督起來不是特別有力,下級違法用地,往往是為地方經(jīng)濟發(fā)展考慮,是“為公”,這讓上級責罰時也不得不考慮。
要說監(jiān)督,上級的監(jiān)督恐怕還不如同級人大代表的監(jiān)督有力。因為,地方政府官員違法用地、野蠻強拆,危及子孫后代的利益,地方民眾對此有切膚之痛。同時,代表與官員同處一地,對于官員違法用地的信息也了如指掌,如果代表愿意站出來約見官員,讓官員來談談違法用地的事情,監(jiān)督效果恐怕會好得多。
人大代表約見官員,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代表法》規(guī)定,代表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由他委托的負責人,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實踐中,也出現(xiàn)過多起人大代表約見地方官員的事件。1月15日,吳守倫、高揚和呂清等三位北京市人大代表約見北京市住建委的負責人,為選區(qū)一停運電梯“求解”。兩個小時的約見交流后,三位代表得到了滿意的答復:停運兩年半的電梯“下周應該就能開起來”。
如果官員對于人大代表的約見置之不理,或者在約見中對于代表提出的問題敷衍了事,代表可以聯(lián)系要求常委會組成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政府違法問題進行調查,并且,可以根據(jù)調查結果,對政府官員提出罷免案,依法追究違法用地的官員。因此,人大代表的約見,只要敢動真格,就足以成為高懸于各級政府官員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讓他們不敢違法用地。
現(xiàn)在的關鍵問題在于,代表敢不敢、愿意不愿意針對土地違法等重大問題,來約見地方政府官員,而不僅僅是為電梯停運的事情約見官員。當然,這涉及到如何讓代表真正履行職責的問題,涉及到代表選舉的問題,這些問題具有復雜性,須從長計議。但我相信,萬事開頭難,只要我們有一個地方的人大代表敢于拿起約見的“武器”,就能夠很好地來向地方政府官員進行土地問責。
(楊濤,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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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土地問責:可否施行代表約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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