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借貸本金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但約定的利息一般不予保護。因此,假設這個事件是借款的話,無論中石化四川銷售有限公司向金鑫公司借款是一般借款還是高利貸,都是違法的;即使約定了高額利息,也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張洪明表示。
除了涉嫌高利貸,還有一個受質疑之處,是中石化是否在繼續投資房地產領域?
國家國資委已于2010年3月發文禁止央企進入房地產領域,并要求所涉及央企限時“清退”,而在2010年,中石化集團便掛牌轉讓河南華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權,該公司的控股股東為浙江新錢塘發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37.415%。中國石化集團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為第二大股東,持有25.17%股權。此外,中石化集團還轉讓了其持有的珠海市華瑞物業建設有限公司50%股權。
那么,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2010年以后繼續投資地產市場的行為,是否違反國資委的規定?
對此問題,鄭燕玲2月21日向本報記者表示,投資地產行為屬于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下屬子公司的獨立行為,和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無關。
據她介紹,作為中石化集團的全資子公司,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在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中僅持有40%的股份,為第二大股東,而且只參與后者在四川地區成品油和天然氣流通環節的經營管理,因此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按照《公司法》規定,自主開展了其他方面的經營,“與金鑫地產發生糾紛的四川石化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便是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子公司,投資房地產屬于自主在達州地區開展的業務”。
鄭燕玲稱,在達州的地產業務投資和利潤總額僅6億元,并表示,“已經是前幾年的事情,數額不大,現在在達州所有的地產業務,正處于回收投資,逐步退出的階段。”
另一個疑點是金鑫地產原有的地產業務的去向。據劉明提供的一份資產并購協議顯示,2011年2月27日,石化北苑土地和星勝花園開發建設銷售權以1.45億元轉讓給自然人程偉。但本報記者通過達州市工商局查詢獲知,在2011年的3月29日,程偉才注冊了四川嘉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于開發上述樓盤,而其辦公地點位于達州市達縣國稅局辦公大樓12層。
為什么黃波會將上述項目的建設和銷售權交給一個當時并無資質的自然人,在程偉匆匆注冊地產公司背后,又是否和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有關?這些問題目前尚無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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