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3·15,消費者權益再度獲得被盛裝聚焦。鑒于近年來食品安全等侵犯消費者權益事件頻發,今年的3·15以“消費與安全”揭示主題,顯得既貼切又厚重。
應該說,當前消費者權益保護已常規化、系統化,不再倚重3·15的單點爆發力,但卻依然未改善消費者維權難問題,甚至部分維權渠道蛻變成抑制、打壓消費者維權的渠道。鑒于此,我們在質疑現有消費維權體系力有不逮的同時,更需沉思市場亂象失序之成因, 并探索如何構建有效的消費者維權機制,讓消費者食之安心,用之放心,居之順心。
目前運行的是一套消費維權代理系統,市場自治空間和渠道相當有限。目前消費者維權的主渠道是向消協、工商等投訴舉報,然后相關部門確認消費者侵權事實后,先行政懲罰,然后民事賠付,如要求侵權企業向消費者賠償,進行產品召回等;當然,消費者也可訴諸法院,但耗時耗力的漫長訴訟,誰提出誰舉證的舉證壓力等,致使消費者的維權如同步入復雜迷宮,而有心無力。
不僅如此,這套以維權代理主導的消費者維權體系,面臨著復雜的代理風險、道德風險等。通常而言,消費者權益屬于私權范疇,消費者向工商、質監、技術監管和消協等部門投訴舉報,事實上是向相關部門發出維權委托代理合同,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約束,實踐中消費者的維權訴求常遭各部門間相互推諉,甚至部分消費維權渠道,把消費者的投訴信息作為獲利工具,對企業公關以獲取利益。如某些媒體借助其公信力和消費者投訴信息,既向侵權者拉廣告,甚至事實上敲詐,又對不聽話的企業進行選擇性報道和揭示,儼然成為了侵權欺詐者的輿論保護傘。顯然,這暴露出了現有消費維權體系的巨大代理風險,令消費者苦不堪言,令侵權欺詐行為暢行無阻。
可見,當前日趨凸顯的消費安全問題,根源于目前過度倚重消協和政府的代理,使市場無法有效發揮自治功能,導致消費市場失序又失范。因此,當前要有效凈化國內消費環境,亟需構建一個市場自治主導、公權規范的新維權機制,規范政府與市場邊界,以賦予消費者真正行之有效的維權博弈渠道,推動市場自治自律,并回避代理風險。
具體而言,任何消費者侵權事件既源自企業的敗德和違法行為,又內含有行政不作為,甚至公器私用等尋租現象。因此,政府應立足于市場秩序的規范和監督,強化市場信息透明,規范市場競爭,規制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等,以公權的他律規范企業行為,降低市場信息交易成本;遏制消費者濫用保護權益,如最近房價下降,部分前期業主的非理性“房鬧”。
同時,強化市場自律,即盡快出臺消費者集體訴訟制度、辯方舉證制度和和解制度,賦予消費者在市場對等和正當的合法博弈權利。如某消費者遭遇侵權,可尋找其他被侵權消費者,并聘用律師或律師主動介入,對侵權企業展開集體訴訟。集體訴訟立案后,根據辯方舉證制度,涉嫌侵權者須自證清白,否則侵權行為成立,侵權者需向所有消費者支付巨大的賠付金,而侵權者的賠付金除部分作為律師費用外,大部分按比例分配給遭受侵權的消費者;當然若不牽涉公關安全,企業與消費者可展開和解談判,避免兩敗俱傷。顯然,集體訴訟將緩解消費者個體勢單力薄的維權局面,使消費者與企業在市場成為了對等的利益博弈主體;而辯方舉證則可改善消費者的信息弱勢地位,強化市場信息對稱和流動,增加企業敗德和欺詐行為成本,強化市場自治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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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評論:應改革消費維權代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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