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版權局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并向社會征集意見;修正案中最受爭議的,首先是第48條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法律地位的拓寬,使其能夠代表全體著作權人進行授權并收取報酬,無論被代表的權利人是否加入了該組織,其次是第46條,規定音樂作品發表三個月之后,使用者只須履行第48條所規定的義務,而無須征得權利人許可;這兩條合起來的效果,實際上使得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只能對其作品擁有三個月的自主權利,三個月過后,該權利就自動被集體化了。
這個集體化的結果不是初級合作社,也不是高級社,而是人民公社,因為無論音集協還是音著協,都是其所管轄領域內的“唯一合法組織”,其中音著協甚至還是版權局自己(和音樂家協會一起)發起成立的;這些“中”字頭協會其實不過是改頭換面的行政部委局署,所以這場集體化將是直奔人民公社的國有化。
支持修正案的人提出了兩條理由,一是效率理由,由每個著作權人分別通過逐一授權或訴訟來維護其權利,效率過于低下,而集體化可以提高效率;版權集體組織確實可以提高效率,但前提是,組織是自發成立、自愿加入的,否則,權利都被拿走了,還談何權利實施和維護的效率?這就好比,菜場管委會對攤主們說:你們一個個跟顧客討價還價太麻煩了,明天開始都把菜交給我來賣,賣完分你多少錢我說了算,攤主能答應嗎?
實際上,市場早已發展出解決此類效率問題的組織形式,正如攤販之外還有大賣場,通過與大量創作者簽約,唱片公司擁有了大量音樂作品的版權或代理權,他們可以進行成批議價和授權,也有足夠的能力和激勵對各種侵權行為進行監控、警告或發動訴訟。
正因為權利人個別分散授權和維權的效率極低,他們有足夠的激勵與唱片公司簽約或加入版權組織,根本不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李玉光副局長所認為的那樣,需要額外的壓力來引導和迫使他們這么做;而事實上,在個人維權如此困難、成效幾近于零的情況下,國內仍有大量權利人拒絕加入那兩大中字頭組織,清楚的表明了兩大組織的衙門性質及其在維權和利益分配上的表現,并未取得權利人的認可。
確實,假如兩大組織的權利并非來自會員的自愿加入和授權,而是條例的規定,其組織結構、人事任免、運營管理和利益分配也都不是由會員做主,那么,它們有什么必要去考慮會員的利益呢?更何況非會員的利益?誰又能相信他們真會這么做?三年前文著協指責谷歌(微博)圖書項目時,其作品被大批網站未經授權全文刊登并提供下載的韓寒,不是也聲明他從1999年到2009年沒有收到過該組織的一分錢嗎?
至于第二條公益理由,為了音樂作品傳播使用者及公眾的利益,則版權法里已經有了相應規定,非商業性的善意使用始終是允許的;其實,對于創作者和著作權人來說,除非與其商業模式直接沖突,他們通常都是樂意見到其作品被廣泛傳播、歌曲被廣泛傳唱的。這甚至是他進行創作的主要動機。
況且維權的成本又那么高,在電子化程度越來越高的時代,版權人沒有動機去干預那些對其商業基礎不構成威脅的善意使用,而那些構成了威脅的侵權行為,不正是著作權所意欲排除的嗎?保護其基本商業模式從而激勵創作,不正是版權法的宗旨所在嗎?試問:有誰能用事實證明:目前存在一個著作權日益壓制傳播的趨勢?如今文化市場最嚴重的問題,難道不是著作權保護不力嗎?
當然,不排除某些版權組織可能會做的太過分,甚至向專業釣魚組織發展,就像一些專利釣魚者那樣;但著作權與專利權很不一樣,極不可能在無意中侵犯,而可能觸線的善意使用者也大都是個人,沒多少油水可榨,在數字千年法案免除了網站運營商對用戶內容侵權的事先防范責任之后,版權釣魚模式很難在商業上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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