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建
施行20多年的《著作權法》進入首次“主動、全面”修改的關鍵階段。
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文本,并向社會公開征集建議和意見。
這份基于中國社科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單位專家建議稿的《修改草案》,力求與時俱進,回應經濟全球化和科技發展的現實需要,并在有關“孤兒作品”、表演者出租權、計算機程序反向工程、表演者和錄音制作者的播放權、行政執法的查封扣押權、侵權賠償上限等方面均取得突破。
但爭議之聲亦不絕于耳。連日來,高曉松、宋柯、汪峰等知名音樂人通過微博等形式對其中第46條有關“不經許可使用著作權人錄音作品”的規定提出質疑。同時,一些人對第69條有關網站“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的規定亦表示失望。
“沒有好的法律支撐,內容行業今后會更難�!�4月5日,北京海蝶音樂有限公司副總裁劉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音樂行業對《著作權法》修改抱有很高的期望值,但目前的修改草案可能無法使這個行業更美好。
音樂業反彈
根據國家版權局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文本,其第46條規定:“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對此,一位音樂人質疑說:“這不就是不問自取嗎?”擁有近400萬粉絲的知名音樂人高曉松在微博上表示:“一首新歌在三個月內難以家喻戶曉,在這時就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翻唱翻錄……是赤裸裸的鼓勵互聯網盜版行徑。”
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俊杰對記者表示,現行《著作權法》也有錄音法定許可的規定(第40條),但不同之處在于,新的修改草案刪除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這一例外規定,同時新增了“3個月后”這個時限規定。趙俊杰律師認為,取消錄音法定許可制度中聲明不得使用的例外規定,一定程度上減弱了著作權人支配自己作品的力度。
當然,修改草案第48條對這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做出了支付報酬的規定,即使用者在使用后一個月內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后者應當將使用費及時轉付給相關權利人,并建立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免費查詢作品使用情況和使用費支付情況。使用費標準則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
有音樂人表示,這意味著權利人徒有50年合法保護期,卻喪失了許可權和定價權,音樂行業也從此回到了“統購統銷”的供銷社時代。
知名知識產權律師游云庭對記者表示,著作權保護應該尊重權利人的權益,而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行收費并轉付的方式會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因為目前的一些集體管理組織“官氣很濃,分配體制不透明”。
“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行管理著作權應該遵循自愿原則�!北本┖5魳犯笨偛脛Ⅵ螌τ浾哒f,現有的一些集體管理組織運作缺乏透明度,“錢怎么收的,收了多少,怎么分配等,不透明”。他舉例說,比如一些音樂人將公播權交給相關組織后,好一點的一年只能收四五千元,一般的甚至只能收到幾百元。據他透露,去年熱播的電視劇《步步驚心》的主題曲——《一念執著》詞曲作者嚴藝丹,就僅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到了300多元。
爭議“避風港原則”
劉鑫表示,著作權包括三項人身權和十幾項財產權,屬于私權利,新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相關規定沒有對這一私權利進行很好保護,相反給人強化了公權力的感覺,不利于建立公平的收費模式,也不利于文化產業的發展。
同時,他認為,新的修改草案第69條也值得商榷。該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相關的信息審查義務�!� 發現侵權行為后,被侵權人可以書面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不擁有相關權利,就不應該使用�!眲Ⅵ握J為,這樣的法律規定是不合理的,很可能會造成網絡服務提供商對“避風港原則”的濫用,經過近十年的發展網絡服務商由弱變強,有的已經成為了國際知名企業,但不少網絡服務提供商還在濫用避風港,對盜版的傳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對此,游云庭認為,修改草案對于信息網絡傳播方面的規定并沒有突破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只不過是把散落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侵權責任法》以及其他司法解釋的內容整合起來,并從原來的法規、司法解釋等形式升級為法律條文,并加以清晰化。
趙俊杰律師則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此條中的“單純網絡技術服務”、“不承擔信息審查義務”等新穎表述或易引起紛爭。他建議增加限定條件,比如:不包括參與侵權行為,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僅指ISP(網絡服務提供商),而不包
括ICP(網絡內容提供商);出現糾紛后,ISP須協助權利人或者執法、司法機關提供涉嫌直接侵權人的必要信息等。
劉鑫表示,現在音樂公司面對無論是收入還是實力都遠超自己的互聯網企業,其維權成本相當高,業界本期望通過《著作權法》的修改,能改變這一現狀,但目前看來這一期望可能又要落空了。
數字音樂尷尬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對于信息網絡傳播的相關規定,很容易讓人想起此前音樂公司與百度(微博)之間的連番訴訟。
劉鑫表示,由于音樂公司很難舉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后臺數據,獲取真實的下載量,一旦發生侵權訴訟,將面臨判賠標準低、訴訟成本高的問題,比如參照國際上通用的或是移動運營商現有的一次下載1-2元的標準,原本是幾千萬次的試聽下載量,可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數據往往是幾百次幾千次,那么一場訴訟下來即使勝訴,音樂公司可能只能獲得幾百或是幾千元的賠償,與實際侵權的金額相差甚遠。
隨著數字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唱片業界傳統的通過發行有形唱片的商業模式幾近消亡。但劉鑫表示,在目前的版權環境下,純音樂版權公司很難生存下去。
據劉鑫介紹,目前國內音樂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與藝人分成的經紀收入;來自電信運營商的無線版權收入;來自在線互聯網的版權收入,三者之間的比例約為30%、40%、30%(當然由于各公司經營模式的不同會有很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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