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益民
一石激起千層浪。
《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公布后,證監會新股發行體制深化改革的市場化導向獲得一致認同,而意見有關強化發行定價監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及維護新股交易正常秩序的改革舉措,則引起熱議。
4月6日,上海一家券商投行總部負責人向記者表示,“新股發行體制深化改革的市場化方向與改革舉措路徑是偏離的,不知是誰負責起草意見細則,完全是為改革而改革,整個方案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色彩濃厚。一旦相關措施執行下去,不到一年,中國券商對新股發行定價能力就可能普遍下降,為被動適應監管要求,新股發行定價很可能重回計劃命令經濟的老路。”
在其看來,充分體現郭樹清主席改革新政精神的《意見》,是由一群外行倉促完成。
發行定價約束反市場?
為進一步完善新股定價約束機制,《意見》明確,IPO發行定價將引入獨立第三方對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風險評析,為中小投資者在新股認購時提供參考。新股風險評析相關工作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具體組織開展。
之所以引入獨立第三方風險評析,是因為《意見》為新股詢價規劃了一幅嶄新藍圖,未來新股IPO,發行人在招股書預披露后即可向特定詢價對象以非公開方式初步溝通,征詢價格意向,預估發行價格區間,并在發審會召開前向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意見》還規定,根據詢價結果確定的發行價市盈率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需在詢價結果確定的兩日內刊登公告,披露詢價對象報價情況,未提供盈利預測的發行人還需補充提供盈利預測并公告,并重新詢價。
發行股票上市交易前,發行人在通過發審會后發生重大事項的,證監會將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是否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須提交審核的應在審核通過后再辦理重新詢價等事項。
上述規定,令券商投行專業人士出現三個困惑。
首先,發行定價超過行業平均市盈率25%,發行人就要刊登公告、提交盈利預測,該指標數值如何計算?
其次,滬深交所和中證登公司三家都在發布有關行業平均市盈率,市場表現不同、發布人統計方法不同,同行業平均市盈率水平存在不同版本,IPO詢價參照誰?
再次,許多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公司所處行業都是細分行業,與現有行業不存在可比性,即使行業性質相近,已經成熟的龍頭公司估值也不能套在高成長、高風險中小企業的IPO發行定價頭上。
“有關新股發行定價,我們的觀點是,公允價值是買賣雙方認可,強行加入第三方意見明顯不合理,誰能保證第三方意見一定嚴謹、公正,而發布風險評析的獨立第三方不參與買賣,其意見又具有多大可信度?”深圳某券商資深投行人士對引入第三方風險評析的作法相當抵觸。
針對發行價定超過行業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要提交盈利預測,達不到盈利預測將被監管層談話誡勉之規定,另一家南方券商投行負責人表示擔憂,“除非公司三季度發行且沒有明顯季節性,這才能做到全年業績的準確預測,否則,對未來的業績很難做出精準判斷。這條規定嚴格執行下來,只有能確保盈利增長的公司才能過關,做不到的公司就別搞預測。”
最令投行人士頭疼的是,超過行業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可能重新上會,這就要進行新一輪實質性審核,因為發行價變動屬重大事項。
“現在的發審委委員基本由律師和會計師構成,發行價發生重大變化后,一旦重新上會只能再次審核。由于他們不懂資本市場定價,最終還是從募資配套項目審核。這就逼著發行人、保薦機構再編制募資配套項目,而配套項目編制并不容易,倘若這個環節出現紕漏,可能導致IPO項目發審被斃。”前述上海投行總部負責人坦言。
在他看來,發行定價的市場改革正在與預定目標方向發生偏離,今后為保證項目過關,大家會不約而同地將發行定價定得不超過行業平均水平的25%,發行人就不需提交盈利預測,也不用重新上會。“這和重回窗口指導有什么區別?”
存量發行未考慮大股東利益訴求?
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有效緩解股票供應不足,《意見》祭出取消現行網下配售股份3個月的鎖定期和推動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兩把利劍。
但是,對于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并不為業內看好。
《意見》規定: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持股期滿3年的股東可將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老股轉讓所得資金須保存在專用賬戶,由保薦機構監管。在老股轉讓所得資金的鎖定期限內,如二級市場價格低于發行價,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可在二級市場回購股票。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轉讓所持老股的,新股上
市滿1年后,老股東可將賬戶資金余額的10%轉出;滿2年后,老股東可將賬戶資金余額的20%轉出;滿3年后,可將剩余資金全部轉出。非控股股東和非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轉讓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滿1年后可將資金轉出。
對此,業內人士的評價是,如此存量發行所獲資金不能自由處置,只能用于在二級市場價格低于發行價時回購公司股票,同時要鎖定三年,幾乎沒有多少大股東愿意這樣搞。
上海一位投行總部負責人說,“大股東拿著股票可質押融資,持有或許還能保值增值,老股轉讓所得只能專款專用且放在專用賬戶里鎖定三年才能拿到錢,這對大股東沒有吸引力。《意見》的制度設計沒有考慮到大股東減持存量股票的利益訴求。”
炒新監管揚湯止沸?
完善對炒新行為的監管措施,維護新股交易正常秩序為《意見》的重要目的之一,旨在健全上市交易的基礎性制度,但通觀《意見》,對投機炒新遏制的措施只有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這一條實質性建議,其他的多屬于指導原則。
業內人士對《意見》遏制炒新的市場效果同樣不看好。
深圳一位早已放棄炒新且多次被深交所適當性管理的個人趨勢投資者告訴記者,“對炒新的遏制只能從制度完善,而不是單純依靠行政命令管制。這樣做一是效果不佳,二是侵犯投資者二級市場自由合法買賣股票的權益。”
據了解,該個人投資者曾重倉參與樂視(微博)網(300104。SH)的趨勢交易,期間曾多次接到過來自交易所的電話,被告知該股泡沫嚴重,不要買進。
許多營業部的個人大戶都接到過類似電話。在客戶適當性管理的高壓下,樂視網股價一度深幅下挫,該個人趨勢投資者也就從此不再參與任何新股交易。
業內人士指出,新股爆炒投機長盛不衰的原因在于市場交易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首先,股票交易沒有實現T+0,IPO新股供給數量不能無限放大;其次,二級市場沒有強有力的做空機制,投機炒新資金只能一起做多而不能相互博弈;再次,新股上市首日雖不設漲跌幅限制,但頻頻臨時停牌干預了充分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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