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忠
近日,國家版權局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然而,這份旨在與時俱進的修改草案卻引發諸多爭議。
當前的爭議將加深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反思,增強公眾的產權意識。但要真正構建與時俱進的著作法體系,需充分尊重各方利益,讓產權保護獲得切實的呵護,避免公私失序、失范之亂象。然而,當前該法修訂存在突出的公私失序、失范風險。如第48條模糊了著作權人的私有產權,導致公器私用,引發著作權的公地悲劇,同時很容易增加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并致使著作使用權難以在市場有效定價。
具體而言,其一,著作權人與第三方使用者完全可通過契約等方式進行協調,第三方組織的生硬介入,就如同把獨立行為主體間的商事活動,人為分割成兩個交易過程:一是非授權使用人與第三方組織的交易,一是第三方組織與著作權人的交易。這一人為的交易流程分拆會增加市場交易成本、不可控的行政執行成本及代理成本等。其二,第三方組織既無精力也無信息搜集和整合能力,為著作權使用交易進行定價賦值,而第三方組織生硬介入,不僅難以反映著作權價值,導致資源錯配,更不利于知識產權之保護。
當然,著作權人對第46條和第69條的質疑也存在過度夸大之嫌。我們認為,對這些條款的爭議,與其說是對立法草案的質疑,還不如說是數字化互聯網時代,新商業模式與傳統版稅主導的模式間的強烈碰撞和沖擊。
首先,隨著數字化技術的發展,當前以版權主導的傳統盈利模式幾乎遭遇到顛覆性挑戰,如音像行業幾乎在互聯網免費下載的沖擊下,面臨極度萎縮之命運。而音像等在首次出版后的3個月內無法成功,并非源自時間太短,而其緣由無外乎是作品要么無法適應市場需求,要么是原創作品的資源錯配,即作品沒有找到合適的原唱等,以彰顯作品本身價值。如歌曲《春天里》的成功,既有原唱汪峰的貢獻,也有旭日陽剛的努力。無需遮掩,著作權人對翻唱者等在3個月后不經允許使用之質疑,本質上是著作商業成功后的利益分配之爭。3個月后翻唱者可使用類似于資產重組。因此,該法需規范的是,如何降低著作權人與翻唱者的交易成本,拓寬雙方的自由合作空間,以實現雙贏。
其次,網站不承擔與著作權等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之規定,并無不妥。審查和認定他人涉嫌專利侵權屬于公權執法范疇,賦予私人部門審查用戶涉嫌侵權之責任,無異于私器公用。同時,當前數字技術下的網絡涉嫌侵權,給公權執法部門帶來難題:即規范涉嫌侵權行為有助于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但其執行成本確高不可攀。
版權的價值在于衍生其他價值
不過,數字技術等對知識產權等的沖擊并非完全負面。近年來,大量網絡歌手走紅坊間,諸多青年才俊借助網絡提高知名度,增厚了著作權人的經濟衍生價值,并衍生出廣告、商業演唱會等經濟利益,甚至這些經濟衍生價值本身也是有待發掘的新商業資源。因此,當前保護知識產權的公權面臨的執法難,傳統版權主導模式遭遇的重創,本質上是新技術革命對監管和著作權傳統版稅模式的革新。
我們認為,數字化技術是一場帶有創造性破壞的革新,使數字化商品的生產和交易邊際收益出現遞增效應,數字化技術使克里斯·安德森的免費時代成為可能。這里所謂的免費只是消費支付的轉移,即受眾無需直接花錢購買,而是支付其的關注、個人信息和商品評價等就可消費數字化商品(受眾的關注成為了有效的商業資源和支付工具),因為受眾的個人信息可稱為出售給其他企業的有價值信息,而獲得個人信息的公司為消費埋單。而這些通過加工的精細化客戶資源,出售給非虛擬物品的廣告商和其他企業,將使廣告得以更準確地傳導給目標消費者,避免了告知式廣告轟炸的高成本,從而提高了廣告的投入產出值;同時數字化技術也使各種生產商能及時捕獲消費者訴求,使標準化生產與個性化訴求有效結合,降低商品研發、生產和銷售等交易成本。可見,版權的最大商業價值是衍生其他價值,而不僅僅是版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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