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出臺的《關于加強網絡團購經營活動管理的意見》(簡稱《意見》)中,關于團購網站不得設定過期不能退款的規定,引發了不小的震動。
初看《意見》的這條規定,是從保護消費者權益出發,限制和打擊了團購網站和現在團購行業中一部分不正當的經營行為,對于維護整個團購行業的正常秩序起著重要的作用。
但在《意見》出臺后,筆者在調查了幾家團購網站的反應之后卻發現,這條規定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存在“執行難”。為何出現這種情況,這還要從《意見》本身找找問題。
首先,《意見》中明確指出“過期不退款”的主體為團購網站經營者,但在“過期退款”這一過程中涉及到的消費主體卻至少有三個:
第一個是團購網站經營者。他們在整個團購過程中處于一個“牽線搭橋”的作用,消費者的錢一般就直接打到團購網站賬戶;第二個是經營商戶。在團購模式中,團購網站與經營商戶采取的是利潤分成方式,退款由誰來出,也是一個問題;第三個是消費者,也是在整個團購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一個主體。沒有消費者的過期消費,也就不會產生過期退款問題。由此可以看出,“過期退款”不能只將板子打在團購網站身上,經營商戶與消費者也該遵從消費規則,避免出現諸多“團購券過期”的情況。因此,《意見》中“過期退款”的主體,不能只約束團購網站。
另外,按照雙方自愿的交易規則,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消費券過期退款或者不退款,就應該遵循合同規定。但此條《意見》卻明顯將天平偏向了消費者。
不可否認,國家相關部門意在保護在消費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但在團購行業發展的初期,團購網站在一定程度上也處于弱勢地位。例如一些票務類團購是在和院方承諾一定銷量的前提下才拿到較低折扣。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消費者沒有按時消費,則可能給團購網站帶來較大損失。另外,對于一些優惠券類或者旅游類等及時性消費項目,現在大多采用過期不消費則作廢的做法。例如一場音樂會,如果消費者買票卻未能按時到現場觀看,只能是自己買單。由此推理,對于此種特殊消費,團購行業也不能一刀切。
由此可見,《意見》遭遇“執行難”與整個團購行業處于發展初期,很多程序尚不完善有關。在這種情況下,相關部門除了要出臺相應的規范來保護各方利益,也要從有利于整個行業發展的前提出發,避免出現“有令不行”或者“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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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團購過期退款”不能只讓團購網挨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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