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鳳苓
PE“賬面浮盈稅”有了新進展。
4月19日,上海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主辦了“2012上海創業投資與私募股權投資高層研討會”,“優化政策環境”是這次研討會的關鍵詞。
VC、PE的稅收政策成為會場討論的重要話題之一。
據記者私下獲悉,了解“浮盈稅”的進一步消息也是不少VC、PE人士這次參會的一個主要目的。
此前,“浮盈稅”已經在業界傳得沸沸揚揚。
事情緣起于今年3月初。有媒體報道稱,天津、北京、山東、上海等地已相繼出現PE溢價投資企業原股東被征稅的案例。
進入4月份,又有消息稱,國稅總局制訂的《合伙企業及合伙人所得稅實施辦法》相關草案(下稱“草案”)及地方配套操作指引細則,已進入召集PE基金管理人與行業會計人士征求意見的階段。
傳聞還稱,這份“草案”提出,將以投資企業IPO為征稅時間點,將PE投資入股價與投資項目IPO招股價的差額作為“增值部分”,按35%或40%稅率征收所得稅,是為合伙制PE基金的賬面浮盈稅。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副局長許建斌亦出席了4月19日的研討會。
他確認,上海市受國家稅務總局委托,是初稿的起草部門和整個調研發起的部門。目前,這個稿件已經在前個月做了最后的審稿,現在正在有關市里面進行流轉,也在聽一些意見。
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金融處處長劉健鈞則在會上表示,“關于現在傳的所謂40%的浮盈稅,到現在,我們沒聽到確鑿的消息”,他表示“相信財稅部門還不至于這樣”。
但劉健鈞同時強調,“未來(稅收)政策肯定要出,我們會推動國家財稅部門做出一個合適的政策,但也不能讓地方政府綁架中央政府。”
“多澆水”
當下無疑是國內PE、VC行業的低潮期:募資變得困難,投資競爭日益激烈,而境內外的IPO市場趨冷。
在這樣一個神經緊繃的時候,“賬面浮盈稅”的說法猶如掉入油鍋中的一滴水,立馬炸開了鍋。
“就像買個房子,花了500萬,或許現在價值1200萬,那我就被要求針對700萬的浮盈繳稅,等哪天房地產崩盤了,掉到400萬,還能退稅嗎?” 智基創投陳友忠就在微博上稱,“VC所持股份的賬面價值只有到‘落袋’時才有意義。”
更有激動的人將征收“浮盈稅”的做法稱為“明搶”。
清科也發表文章,質疑浮盈稅的合理性。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本身不征所得稅,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主體,法人和其它組織繳納25%企業所得稅,自然人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清科認為,再征收35%或40%的浮盈稅,會極大削薄VC/PE基金的利潤空間,尤其對于業績處于中游的基金,將面臨致命打擊。
在4月19日的會上,亞商資本創始合伙人兼總裁就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副局長許建斌聊到了稅收問題。
張瓊的看法是,“從稅務局角度講,要去補一些漏洞,去征稅,是對的。但制度怎么定,會不會給市場造成一些影響,也需要綜合考慮。”張瓊認為,PE、VC行業也有周期性,外界更多的是看到近幾年行業的造富神話,而忽略了他們不成功的項目。所以張瓊建議“政府政策的導向應該是支持和鼓勵行業發展”。
高特佳董事總經理、創始合伙人陳采芹認為,PE、VC的每筆投資,從進到出,快則5年,長則10年,GP也會將政府的稅收政策承諾給LP,但5-10年之后,如果政策變了,GP不能兌現承諾,就可能對LP造成極大的打擊。從這個角度講,要培養一個成熟的LP市場,陳采芹建議政府要“多澆水”。
要避免對行業造成太大的沖擊
參加這次論壇,劉健鈞有些“勉為其難”,他覺得,現在是“比較敏感的時期”。因此,他特地準備了兩份PPT,“臨時看看是什么氣氛就講什么內容”。
有意思的是,劉健鈞原本安排在前面的發言,被調整到了PE、VC機構代表的發言之后。劉健鈞只好將演講內容從《股權與創投基金政策展望與對策》改為對機構代表們的政策回應,“因為他們向政府部門提出了訴求”。
對于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PE)的稅收,劉健鈞明確表示,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優惠政策,都是“非法的”、“違規的”。
他給出了這樣幾條解釋:
其一,按照國際慣例,股權投資基金(PE)是市場充分有效的領域,過去采取“不扶持,不監管”的原則,在金融危機之后,對規模以上的股權基金,無條件實行強制備案監管;而對于創業投資基金(VC),一直不將其作為金融產品進行監管,主要是為了給它創造寬松的法律環境,為促進其發展,還將其交給負責創投發展的部門,給予“特別扶持,特別監管”。
遵循國際慣例,中國經過漫長的探索后,也采取了“分開立法,分開監管”的做法。中央政府認為,對創業投資基金,應給予多種鼓勵,而對于股權投資基金,應采取積極穩妥的方法。目前來看,地方政府對股權投資基金也提供了各種扶持政策,劉健鈞認為,這就變成對市場充分有效的領域也實施財政補貼,違背國際慣例。
其二,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合伙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159號文)。其中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投資者的稅率計算方式,無論GP還是LP,必須參照個體工商經營所得,適用5%-35%的稅率繳稅的。但征收方式是每收入一筆,計算一筆,稅基中無法扣除投資過程中的虧損和經營成本等,由于稅基較高,所以,當時定的稅率相對較低。
而若個人通過合伙制企業,間接進行股權投資,合伙制企業本身是應納稅所得的核算主體,按年匯總繳納,稅基中可扣除投資虧損和經營成本。稅基顯著降低了,稅率自然不能簡單套用前者。
但根據地方政府現行的PE稅收政策,自然人合伙人的稅率一律按照投資收益所得納稅,適用的稅率為20%,有些地方甚至免交營業稅。“這會導致嚴重的稅負不公。”劉健鈞稱。
另外,處置非法集資辦公室在調查時發現,一些上當受騙的投資者當初之所以“被忽悠”,就是因為看到募資者的文件中,有政府的鼓勵及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
處置非法集資辦公室將此上報給了國務院。目前,國務院已責成國家發改委推動財稅部門,對地方政府的優惠政策進行全面整頓。
“國家財稅部門必須從國家的角度考慮各個方面的因素”,劉健鈞說,發改委只是推動者,他們希望新政策要權衡各個方面的訴求,避免對行業造成太大的沖擊。
推薦閱讀
@浙商創投-陳越孟:最近連續收到各級創投委和股權投資協會的邀請,在《合伙企業及合伙人所得稅實施辦法》出臺前,會同稅務部門征求行業意見,看來前階段微博傳播質疑“浮盈稅”己起一定作用。請朋友們繼續支持中國創>>>詳細閱讀
地址:http://www.xglongwei.com/a/kandian/20120421/533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