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財經日報》近日獨家獲悉,由于各方在中擔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下稱“中擔”)重組方案上存在巨大分歧,為了保證公司資產不再流失,中擔或將申請破產重整。
中擔應急工作小組組長林鵬向本報記者證實,這段時間以來,有部分中擔前高管利用職權私自轉讓或處置中擔優質資產,造成部分現金資產流失,初步統計損失達數百萬元。
“從目前情況來看,在重組方案未能確定前,必須盡快使公司進入破產保護。同時,配合公安機關,打擊犯罪,保全資產。”林鵬表示。
重組“難產”
盡管有北京金融局出面積極推動和協調,但中擔重組方案始終“卡”在債權比例分配問題上,難有進展。
在拒絕北京金融局提出的重組方案后不久,中擔債權人委員會于4月13日提出了新的自稱為“最大讓步”的“631”重組方案,并上報金融局。
某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該方案是:放棄10%的債權(由原所得高利息沖抵),剩下30%債轉股,60%現金償付,“但該提議與金融局提出的‘3331’方案差距太大”。
此前北京金融局擬定的重組方案為:債權人債務的10%由之前收取的違規利息沖抵,剩下的30%債轉股,30%由中擔被收購后獲得的現金分期償付,30%由債權人自行承擔解決。
不僅如此,中擔在重組的另一關鍵——引入戰投方面也頗為不順。
林鵬表示,由于在2月底前,中擔的部分有效優質資產,如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等被前期管理團隊單獨轉讓或處置,導致中擔的重組價值大為降低。
“這樣一來也讓海外投資方本意擬收購中擔,并利用中擔在美國和香港上市公司進行資本運作的設計理念無法體現。”他指出。
而此前北京金融局也曾表示要幫助中擔尋找新的投資方,并積極協調北京市國企收購中擔。
但林鵬認為,以中擔目前的財務狀況和發展前景來看,投資商報出低價在所難免。“如果是這樣,債權人委員會要求大比例現金償付債權的要求恐怕難以實現。畢竟,新股東入股后還需備足充沛的流動資金開展經營,不可能一次性把投入的資金全部用于償還債務。”
“一損俱損”?
某金融律師向記者表示,根據我國的法律,破產分為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其中,破產重整則類似于國外的“破產保護”,即通過關聯各方的協商,借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他們的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但他也指出,如果是生產型企業,一般通過破產重整就能完成重組。但中擔本身沒有上市,并缺乏優質資產,一旦進入破產程序,中擔重組的希望就會更加渺茫。
“進入破產程序后,不僅業務都要暫停,對企業的名聲更是很大的打擊,恐怕投資者都要‘望而卻步’了。”該律師稱。
經歷了漫長的談判與等待,中擔的債權人們也漸漸失去了耐心。
某債權人委員會人士就曾向記者表示,對重組已經不抱太大希望,現在寧愿中擔破產,希望相關人員能盡快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事實恐怕并沒有這么簡單。中擔如果真的破產,受傷最深的恐怕就是這數百名債權人及其企業和員工。
上述律師表示,一方面,“中擔事件”涉及數十家銀行和數百家小企業,影響太大,法院是否受理該破產申請,還要與當地政府溝通。而另一方面,如果真的進入了破產程序,這些企業債權人無疑將是最大的受害者。
“貸款合同的簽訂方是銀行與企業,銀行會找企業要求還清所有貸款。如果說貸款有部分被中擔挪用了,企業同樣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找中擔‘追償’。但中擔破產后,‘追償’完全實現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該律師表示。
事實上,如果中擔真的進入破產程序,對其所在的民營擔保行業也將會是沉重的一擊。
北京某民營擔保公司副總向記者表示,現在大部分民營擔保公司的業務仍被銀行無限期“擱置”著,大家都等著看“中擔事件”的解決方案。
“如果中擔進入破產程序,對整個民營擔保行業的影響將更為惡劣。在現有的基礎上,銀行對民營擔保公司的準入條件將更為苛刻。”該副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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