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真實的億萬富翁,而她不是。”電話那頭的孫大午談起吳英時,流露出“恨鐵不成鋼”的痛惜。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20日一紙“發回重審令”,法學界、公知界對于吳英之罪的爭議又起波瀾。9年前同樣因集資問題遭受牢獄之災的農民企業家孫大午再度被推上了輿論前臺。
孫大午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堅持認為,此案應屬民事案而非刑事案,吳英無罪但有錯,“她就是無知、狂妄,想通過搞企業一下子發大財,很愚蠢。”
吳英是不是被誤認的“民間金融代言人”?外界對此仍有爭議。孫大午則由此個案談到了對于金融管理體制的反思。
“我們的銀行還是國家銀行,我們的金融對民營企業還沒有開放。”他說,“現在我的企業要從銀行貸款也不容易,還貸不到款,我們的土地、房地產都不能抵押,因為是集體建設用地。我現在發展得還是很緩慢。”
如果給騙子時間……
2003年,身為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大午集團”)董事長的孫大午,因被指向3000多戶農民借款達1.8億多元,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罪名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9年后,面對身陷囹圄的吳英,孫大午對其案的定性有著自己的看法。
“最高法的核準,很清晰地把吳英的詐騙手段和欠錢的結果都展示出來了,也就是說她有欺騙的行為,隱瞞自己債務,明知還不了還要借的行為,但詐騙還是不能成立。”他認為,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且會套現跑路,“報道上說吳英有一次就借了2億,那她完全可以帶著2億的錢逃跑,干嗎還投到房地產上呢?”
“按民事案處理吳英案。”這是孫大午一直的主張。2012年1月18日,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判決。一個月后,孫大午赴清華大學參加“民間金融與法制環境”主題學術研討會,他堅持認為:“吳英案的研判是有誤的,是民事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
一年前,他在參加一檔電視節目錄制時表示:“說吳英經營不善是成立的,如果宣告破產倒是一種解脫。”彼時,吳英案已經開始二審,吳英當庭承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希望能避免最高可判處死刑的“集資詐騙罪”。孫大午當時直言,希望眾多民營企業家出面擔保吳英出獄還債,他愿意給吳英擔保1000萬到1個億。
“此案就應該給吳英還債的空間和時間,如果還不了就走破產程序,再對吳英和高利貸者進行處罰,政府還有收益。”孫大午告訴本報記者,“如果借錢想還,只是暫時還沒有能力還,你得給人家時間和空間。”
對此,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與法學院合聘研究員薛兆豐并不茍同。他覺得,按照孫大午的觀點,只要給騙子足夠時間,世界上就不會有騙子了。
而在此前,薛兆豐的一些觀點則引起了中國金融博物館理事長王巍的爭議。
這只是吳英案引發法律、金融界觀點激蕩的局部漣漪。
孫大午認為,“龐氏騙局”是一種最古老和最常見的投資詐騙,騙人向一個事實上子虛烏有的企業投資,吳英的企業卻不是子虛烏有。
“吳英案的關鍵,就在于她的企業是否是合法注冊的實體企業?有沒有產品,有沒有工人?如果是虛擬的,就沒辦法說了。”孫大午說。而他一直判斷,吳英是有企業的,“無知使吳英以為,上市圈錢或者通過房地產賺錢很容易。但她關鍵在于沒有打好基礎,沒有實力去做這個事情。即使房地產翻番,企業上了市,也是走不遠的。”
薛兆豐則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關鍵不在于吳英是否做實業,而在于騙,騙的重點是問人家要錢的時候,人家有沒有預期,她有沒有誤導別人。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復核認為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但強調其集資詐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
“吳英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最高法復核此案時沒有改變的定性。
誰來“伺候”民企
“您覺得您的經歷和吳英有什么不一樣?”在回答本報記者這個問題時,孫大午稱,“她的企業是膨脹的,我搞了18年才搞到億萬資產,是一步一步地發展起來的。我是真實的億萬富翁,而她不是。我舉債的同時,企業有很強的償還能力。”
“她借的是高利貸,我不是。我用同等于銀行的利率,甚至低于銀行的貸款利率去借的錢。”孫大午說。
如今,他的身份是大午集團監事長,“監事長雜談”是孫大午為其員工烹制的心靈雞湯,通過企業網站實時更新。孫大午在《擺正心態,做好工作》一文中曾寫道:“我曾經和一些人講過,當我讓你給我倒杯水的時候,你不要覺得是在伺候我,而應該感謝我,‘謝謝你讓我為你服務’。”
現實卻是,如今銀行信貸“伺候”大午集團的積極性依然不高。
從2003年孫大午案到吳英案,9年時間過去,孫大午認為,民企融資難的問題依然沒有太大的變化,“民營企業融資依然很難,我們的銀行還是國家銀行,它的服務對象基本上還沒有對民營企業敞開。”
他說,大午集團現在要從銀行貸款也不容易,企業發展速度緩慢。
上月,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答中外記者問時提到了吳英案,他表示,社會上十分關注吳英案,這反映了“民間金融的發展與我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還不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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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孫大午眼里的吳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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