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報道稱國稅總局尚未出臺的《合伙企業及合伙人所得稅實施辦法》將對私募股權基金(PE)征35%~40%的浮盈稅,計稅時點為被投資企業IPO之日。筆者對私募股權有所涉獵,對浮盈稅一說深感荒謬,故著此文蹚一蹚渾水。
需要解釋的第一個問題是,PE基金有沒有適用的稅收原則?答案是肯定的。目前國內PE采用的組織形式主要有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和公司制。《合伙企業法》、《信托法》和《公司法》分別對三種形式的PE納稅進行了規范。其中,有限合伙企業和信托為免稅主體,基金本身并不繳納任何所得稅,而公司制基金則適用企業所得稅。有限合伙制PE采用“先分后稅”的計稅原則,基金本身不繳納所得稅,但投資者應為其在基金財產中的增值部分繳納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收益來源一致,不同投資者因為身份不同,適用的稅率是不一樣的。舉個例子,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等社保基金(國外稱養老基金)屬于非稅主體,所以它們在有限合伙基金中獲得的收益不應繳納所得稅。而如果投資者為企業,其投資收益應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一般為25%,個別有稅收優惠的地方可能更低(如重慶為15%)。目前各地政府在PE稅收政策上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個人投資者的所得稅水平上。上海規定個人投資者作為合伙人應適用個體工商戶的稅率,為5%~35%,而其他地方多數統一按紅利和利息所得適用稅率課征,稅率為20%。
筆者以為,國稅總局的《合伙企業及合伙人所得稅實施辦法》即便有新規定,恐怕也只能針對個人有限合伙人的稅率進行規范。即便如此,40%的稅率也是荒謬的。
第二個需要討論的問題是:IPO浮盈是否應課稅?所謂IPO浮盈,指的是所投資企業的IPO價格與其入股成本相比較。在這個指標上,中國私募股權業近幾年來取得的收益確實驚人。根據清科創投的統計,2009~2011年中國境內A股市場上私募股權取得的平均回報倍數分別為6.24、11.13和8.22倍。2012年第一季度雖然市況較差,仍然超過4倍。而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平均持倉時間低于4年,因此稱得上暴利。
這樣看來,對暴利征稅似乎是理所應當的,但筆者以為不然。
要知道PE投資企業的上市概率并不高。國外創投的一條經驗法則是,每100塊錢的投資,大概有5塊錢產生的收益占到整個基金收益的80%,50塊錢能夠持平,其余投資都打水漂了。
雖然過去3年業績輝煌,但私募股權業的境況是有波動的。以過去三年都在清科創投排名第一的深圳創新投資集團為例,從2000年創立至2012年3月,該公司共投資了416家企業,而其中上市的企業數量目前只有70余家。如果從全行業的數據來看,2012年中國私募股權投資案例數高達2200宗 ,同期私募股權支持的上市企業只有171家。從過去一年的數據來看,一方面IPO通道逐漸收窄并且市盈率不斷降低,另一方面新基金不斷涌入,目前已超4000家。
從某種意義上說,創業投資和成長資本(中國PE的主要形式)是賭概率的行業,需要分散風險。上市項目帶來的盈利要彌補失敗項目的虧損。這也是過去20年創造了蘋果、谷歌和Facebook等諸多IPO神話的美國創投業平均年收益只有不到15%的主要原因。
與讀者觀感不同,長期來看,筆者認為PE并非暴利行業。行業的操作慣例是,PE基金計算和分配利潤應按照基金全部投資項目來計算。如果稅務針對盈利的IPO項目征稅,那么顯然是不合理的。
再退一步說,即便要強行征收,PE基金也無錢繳納IPO浮盈稅。國內外市場針對上市企業原始股都設定了180天至4年不等的鎖定期,IPO之時,PE的利潤只是紙面上的,并無現金來繳稅。
綜上所述,PE浮盈征稅的不合理之處甚多,可能性很小。(作者單位:北京大學經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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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PE浮盈稅之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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